職員工獎懲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 第122行: | 第122行: | ||
(十七)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者。 | (十七)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者。 | ||
依前項各款規定免職或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依前項各款規定免職或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 - | 第8條 | + | 第8條 本校職員工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
| - | + | 衝突。違反規定者,視其行為情節之輕重,依前條規定懲處。 | |
第9條 獎懲累計法:在同一年內凡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記大功二次以上得酌發獎金,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 第9條 獎懲累計法:在同一年內凡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記大功二次以上得酌發獎金,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 ||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應予免職。 |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應予免職。 | ||
| 第130行: | 第130行: | ||
本辦法之獎懲,在同一年內得互相抵銷,以嘉獎三次或記功一次與記過一次相抵銷,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與記功一次相抵銷,餘 | 本辦法之獎懲,在同一年內得互相抵銷,以嘉獎三次或記功一次與記過一次相抵銷,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與記功一次相抵銷,餘 | ||
類推,但已發獎金者不得再行抵銷。 | 類推,但已發獎金者不得再行抵銷。 | ||
| - | 第11條 | + | 第11條 凡因案被司法機關起訴處分,應經人評會決議是否先行停職停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
| - | + | 者,應予免職。 | |
| - | 第12條 | + | 如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其他嚴重危及學校權益或校園安全之不當行為之情形,得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騷擾 |
| - | + | 申訴處理委員會或人評會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職停薪,靜候調查。 | |
| - | 第13條 | + | 前項行為經調查結果不成立或第一項行為受無罪諭知或宣告者,除復職外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薪津;其停職停薪期間之薪津依法 |
| - | + | 定利率計算利息給付。 | |
| + | 第12條 在同一曆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除已抵銷外,不得享有當年年終獎金之權利。 | ||
| + | 經免職者,不得比照本校退休職員工享有就醫優待及其他福利。 | ||
| + | 第13條 職員工之獎懲及免職經核定後應行公布、通知受獎懲或免職人員及其編制單位,並詳細登記於人事資訊系統內,列作各該職員工 | ||
| + | 考核、職務升遷降調及終止契約之重要依據之一。 | ||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
在2026年2月4日 (三) 14:58的目前修訂版本
- 87.06.30 醫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87.06.30 第一次醫事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 87.07.02 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87.07.09 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 87.07.27 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九次常會修正通過
- 87.08.03(87) 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修正頒布(87.08.01生效)
-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24 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備查通過
- 100.09.16 高醫人字第1001102691號函公布
-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8.08 高醫人字第1021102474號函公布
- 105.09.22 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6.07.06 10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10.21 高醫人字第1081103613號函公布
- 109.09.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9.11.05高醫人字第1091103593號函公布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2.01.12第19屆第3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2.02.04 高醫人字第1121100277號函公布
- 114.12.24 11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5.01.22 第20屆第14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5.02.04 高醫人字第115110037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辦理職員工獎懲,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職員工(含約僱人員)。
第3條 本校設「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負責審議職員工獎懲,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4條 職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三種。
職員工之懲處分為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等四種。
獎懲提出原則如下:
一、職員工之獎勵,以具全學年度持續性、創新、有突破性、對學校有整體具體貢獻及達成學校總體目標者,始得由單位主管
提出。
二、校外單位來函建議之敘獎案,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予獎勵外,
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度考績之參考。
三、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辦理獎懲,且不得重複。議獎人員以不超過參與人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跨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
主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五、跨單位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應於擬定方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未訂定者,應依衡
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六、對於已就優良事蹟領取津貼或工作酬勞者,基於獎勵不重複原則不再敘獎。
七、懲處案件應審酌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與品性、行為時所受之刺激、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及行為後之態
度等情狀,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職員工獎懲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校首長交議外,應於事實發生或結案後,由單位主管或業管單位依據相關法規簽擬
具體事實及建議意見,提請人評會審議。
人評會對獎懲案件,如認為事實證據不足時,得通知提案或相關單位補充,如仍有疑義,得派員調查後再行審議。
第5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獎勵:
一、合於嘉獎者:
(一)工作勤奮、態度良好、認真負責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校內偶發事件或災害防治處置得當者。
(三)依上級交辦處理非本職公務,盡心盡力,著有績效者。
(四)具其他事蹟足資嘉獎者。
二、合於記功者: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積極盡責,或領導有方,具優良成果及表現者。
(二)辦理重要或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且具有成效者。
(三)天然災害期間,奮勇搶救資材設備,使本校得免重大損失者。
(四)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或審查具有價值者。
(五)具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記功者。
三、合於記大功者:
(一)對負責之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方法,經採行並有卓越貢獻者。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三)執行重大任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五)具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記大功者。
第6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懲處:
一、合於記警告者:
(一)服務或工作態度不佳,不服勸導者。
(二)有未配合節約能源,浪費公帑之具體事實者。
(三)言詞不當,有損同仁情誼,破壞辦公倫理秩序情節尚輕者。
(四)具其他事蹟足資警告者。
二、合於記申誡者:
(一)上班期間內擅離職守,或請假、簽到退、申報加班時數有虛偽不實者。
(二)在工作場所與同事爭吵或喧嘩干擾辦公室秩序及事務處理者。
(三)不守校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者。
(四)怠忽職務,或違反保密義務,影響業務,情節尚輕者。
(五)承辦業務履次出錯,耽誤公務時效者。
(六)涉及性騷擾、性霸凌、不法侵害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尚輕者。
(七)在本校範圍內吸菸(含電子煙)者。
(八)具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本校其他規定,情節尚輕足資記申誡者。
三、合於記過者:
(一)工作怠惰或擅離工作崗位,屢誡不聽者。
(二)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或相互鬥毆者。
(三)破壞公共秩序或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四)無故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五)誣陷、造謠、脅迫上級或同事,事實明確者
(六)怠忽職責,或洩漏公務機密,致本校遭受重大損失者。
(七)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校務秩序者。
(八)涉及性騷擾、性霸凌、不法侵害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九)曠職,但一個月內間斷未達三日者。
(十)具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情節較重足資記過者。
四、合於記大過並得降調職務或降級者: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造成重大損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二)擅離工作崗位,致生意外事故或不良後果者。
(三)貪污、瀆職或擅自變更工作程序,致本校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本校信譽者。
(五)疏於監督致所屬下一級人員有瀆職行為者。
(六)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情節嚴重但尚未達免職程度者
(七)一個月內間斷曠職累計達三日以上,但未達六日者。
(八)具其他不當行為或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足資記大過者。
第7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免職或終止契約:
一、於訂定僱傭或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校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他教職員工生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四、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五、違反僱傭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者。
(二)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嚴重者。
(三)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情節嚴重者。
(四)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嚴重者。
(五)造謠滋事,煽動非法怠工、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
(六)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
(七)在禁菸地區吸菸(含電子煙)導致引火者。
(八)有盜竊行為或在校內場所賭博者。
(九)違背國家法令或本校規章情節重大者。
(十)其他妨害本校權益等有確切證據經主管認定者。
(十一)未按本校規定之期間提出辭職預告而離職,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十二)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十三)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本校蒙受重大損害,情節嚴重者。
(十四)在校內場所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十五)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十六)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七)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者。
依前項各款規定免職或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8條 本校職員工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衝突。違反規定者,視其行為情節之輕重,依前條規定懲處。
第9條 獎懲累計法:在同一年內凡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記大功二次以上得酌發獎金,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應予免職。
第10條 獎懲對該學年度考核總分數計算如下: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
三分、記大過一次扣九分,餘類推。
本辦法之獎懲,在同一年內得互相抵銷,以嘉獎三次或記功一次與記過一次相抵銷,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與記功一次相抵銷,餘
類推,但已發獎金者不得再行抵銷。
第11條 凡因案被司法機關起訴處分,應經人評會決議是否先行停職停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者,應予免職。
如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其他嚴重危及學校權益或校園安全之不當行為之情形,得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騷擾
申訴處理委員會或人評會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職停薪,靜候調查。
前項行為經調查結果不成立或第一項行為受無罪諭知或宣告者,除復職外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薪津;其停職停薪期間之薪津依法
定利率計算利息給付。
第12條 在同一曆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除已抵銷外,不得享有當年年終獎金之權利。
經免職者,不得比照本校退休職員工享有就醫優待及其他福利。
第13條 職員工之獎懲及免職經核定後應行公布、通知受獎懲或免職人員及其編制單位,並詳細登記於人事資訊系統內,列作各該職員工
考核、職務升遷降調及終止契約之重要依據之一。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