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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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08 11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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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28 高醫教字第1141103779號函公布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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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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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高教深耕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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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114年10月28日高醫教字第1141103779號函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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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內委員由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產學長及主任秘書;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高教深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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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及會議建議事項之推動;置副總幹事一人,由高教深耕執行委員會副執行秘書一人兼任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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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幹事推動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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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高教深耕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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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一人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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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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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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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0月28日 (二) 17:08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10.08 11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114.10.28 高醫教字第1141103779號函公布廢止

本辦法依114年10月28日高醫教字第1141103779號函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