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之運動防護暨體適能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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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12.15 100 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2.23 100 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12.13 107 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9.11 113 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5.07.08 114 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運動醫學系之運動防護暨體適能中心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20260708.pdf|115.07.15 高醫系運字第1151102402號函修正頒佈]]</font> <pre> 第1條 為增進運動防護暨體適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的使用效率與學生學習使用方便,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隸屬於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供教學、研究及服務之用。 本中心之使用空間,以本系課程教學、學生操作練習為優先;其餘空閒時段,得依本辦法開放場地借用。 第3條 本中心得設置負責人員一名,以協助本中心之管理。 第4條 使用者應遵守本中心器材使用須知及相關規定,並應尊重其他使用者權益,屢勸不聽者經本系議決後停止其使用權利,已繳費用概不退 還。 第5條 本中心器材使用需填寫使用登記單,若有故障或損壞,應立即向負責人員反應,借出使用需跟負責人員填寫借出單。 第6條 申請本中心場地借用應填具場地借用申請表,並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長期授與正課者,應於每學期選課前2週提出申請。 二、臨時授與正課者,應於授課前2週送提出申請。 三、校隊或其他團體代表本校競賽,在參賽前需重量訓練者,應於賽前3個月提出申請。 四、臨時借用場地者,應於使用前1週提出申請,並說明用途。 五、特殊用途者,應提送簽呈至本中心及本系核定。申請期間需停止借用者,應於3日前告知本中心,若達3次未提前告知,立即停止借 用,且六個月內不得再次借用場地。 第7條 非經本系允許,禁止搬動任何儀器及其他設備。 第8條 本中心收費標準如下。使用者應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收費以6個月為一期,期間自繳費當日起算: 一、本校學生:新台幣(下同)1000元/半期,1500元/期。 二、本校教職員工、醫院員工及眷屬:2000元/期。 三、本校校友:3000元/期。 四、校外人士(限額10名,額滿為止):4000元/期。 五、本系教職員及學生免繳使用費。 第9條 本中心各項收入依本校會計程序辦理,其經費使用分配如下: 一、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由本中心支配使用。 二、前款收入應用於中心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其收入未使用部分得延用至下一學年度。 三、若中心停止運作,收入未使用之部分歸入學校。 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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