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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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05.30 94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22 94學年度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0 (95) 高醫院醫字第0950051號函公布實施 :::::::::98.10.22 呼吸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2.24 醫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28 呼吸治療學系99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9 呼吸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3.16 呼吸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8.23 呼吸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0 呼吸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27 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8 高醫系呼字第1021100053號函公布 :::::::::104.10.30 呼吸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3.24 醫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 :::::::::114.08.27 114學年度第2次呼吸治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4.09.25 114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141103756.doc|114.10.29 高醫系呼字第1141103756號函公告]]</font> <pre> 一、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基礎呼吸治療實習、綜合臨床實習(一)、綜合臨床實習(二)-重症、長期呼吸治療學實習、小兒呼吸治療學實習之呼吸治療專業實習科目(以下簡稱實習)。 三、實習條件如下: (一)學生必須修畢呼吸治療臨床技巧,始得參加基礎呼吸治療實習。 (二)學生必須修畢下列課程始得參加最後學年之實習: 1.113學年度(含)前入學:呼吸治療臨床技巧、基本呼吸治療及設備學、基本呼吸治療及設備學實驗、臨床心肺檢驗監測學(含實驗)、呼吸疾病學、呼吸器原理及應用(一)(二)、呼吸器原理及應用實驗及呼吸治療藥理學。 2.114學年度(含)後入學:呼吸治療臨床技巧、基本呼吸治療及設備學、基本呼吸治療及設備學實驗、臨床心肺檢驗監測學(含實驗)、呼吸疾病學、呼吸器原理及應用(一)(二)、呼吸器原理及應用實驗、呼吸治療藥理學、新生兒呼吸治療學、小兒呼吸治療學、重症呼吸治療學(一)(二)及胸腔影像學。 (三)參與實習分發須搭配實際取得實習條件時程,不得要求中途插入實習。 四、實習分發: (一)每學年度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共同協商決定實習名額,依參加實習學生協調或抽籤方式分發實習單位。 (二)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如家庭重大變故或適應不良等,學生得提出申請,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三)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明訂校外實習時數、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及保險等項目,並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實習期間,本校須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 六、實習輔導: (一)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應依據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通報流程進行處理。 (二)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學系核備。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暑期及寒假實習則至少訪視1次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七、學生職責: (ㄧ)為維護學生與實習單位人員、病患之健康,學生應於實習前依據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二)實習單位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本學系報備。 (三)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四)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實習單位之督導。 (五)完成學系及實習單位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六)請假應按各實習單位規定及本學系實習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七)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八)實習時學生服裝儀容應整齊並配戴識別證,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及定期評核,如有行為不端、違紀或不遵從指導者,得依實習場所之規定處理或扣減其實習成績;其情節重大者,得由實習場所停止其實習。 (九)學生有關之體檢、住宿、膳食、疾病治療、交通、生活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需事項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學生自行處理。 (十)學生實習期間,如因故意過失毀損實習機構財物或侵害實習機構權益致實習機構受有損害者,應自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學生於實習期間所知悉之實習機構業務機密或病人隱私,不得洩漏,並應負保密之責。禁止以紙本、拍照、錄音錄影、複製、抄錄等任何形式將上述機密或隱私帶離實習機構或上傳至雲端。不論是否明確或以影射方式指出實習地點,學生均不得擅自將實習期間所獲知或接觸到的相關影音或言論等資訊,以任何形式刊載於網站或私下散播。倘因違反前述規定致實習機構受有損害,學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學生不因實習期滿或提前終止而免除應負之保密責任。 八、本學系職責: (ㄧ)依照各實習課程大綱於實習前制定實習計畫書,並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 (二)實習結束後,應彙整各實習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三)於學生實習前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安全、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等項目。 九、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實習場所及實習工作中所需應用物品,並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安排實習單位分配、實習時段以進行各種實務技能訓練,並負責規劃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若實習學生於暴露感染性或環境危害物之實習場域實習,實習機構應提供實習學生相關教育訓練、應變辦法與防護措施,並負擔治療與後續追蹤之責任。 (二)提供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三)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四)與學系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本學系。 (五)實習結束後,實習機構應按時繳交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交予本學系教師彙整完成實習成績評定。 (六)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機構應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善盡保護義務,確保實習環境安全。 (七)學生於實習期間遭受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情事時,實習機構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立即通知本學系,本學系依程序通報本校業管單位。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時,實習機構應推派代表參與調查會議;若由實習機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調查時,亦應邀請本校代表共同參與調查。 (八)實習機構應依據實習合約書履行權利與義務。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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