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代表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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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10.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媒體: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doc|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 :::::::::115.01.23 11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媒體:1151100686.docx|115.03.03高醫心體字第1151100686號函公布]] </font> <pre>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代表隊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二、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體育競賽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院校體育競賽活動。 (二)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三)由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體育競賽活動。 (四)由學校核准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體育競賽活動。 三、經費補助標準: (一)交通費:補助高鐵標準車廂往返車資為上限,核銷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支。 (二)膳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400元,比賽地點在高雄則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200元。核銷應檢附賽程表,並依實際比賽天數計算。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2,000元為上限。補助僅限比賽期間,並應檢附賽程表、旅館業者或旅行社業者開立之具本校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報支。 (四)報名費:依比賽之競賽規程訂定之金額核實補助。 (五)服裝費:每學年每人補助新台幣500元為上限。 四、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按比賽天數加往返所需天數投保意外險,以每人投保意外險200萬元為上限,相關經費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學校支付。 五、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依主辦單位來函向體育教學中心提出申請,經體育教學中心簽請核淮後,方得參加比賽及申請經費補助,參賽結束後應檢附相關收據,並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計畫經費調整補助金額。 七、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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