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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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doc|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doc|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1375.doc|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1333-1.doc|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3090.doc|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0213.docx|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60911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全條文.docx|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2890.docx|109.09.10高醫國際字第1091102890號函公布]]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本次增訂第2點第3項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施行 :::::::::[[媒體:1111100113.docx|111.01.13 高醫國際字第1111100113號函公布,第2點第3項自110年8月1日起施行]] :::::::::112.02.09 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21102101.docx|112.07.03高醫國際字第1121102101號函公布]][[媒體: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EN.docx|(English)]] :::::::::115.05.13 11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51101844.docx|115.06.01高醫國際字第1151101844號函公布]] </font> <pre>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者,於申請就讀本校,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就讀研究所者,應另檢附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同意書。 (二)舊生:學生入學後第二學年起應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標準: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分數學士班學生應達七十分;研究所學生應達八十分。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3.學士班由導師、研究所由指導教授提供推薦信一封。 4.符合所屬學院訂定之標準。 當年度已獲臺灣政府獎學金或受企業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新生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經所屬學院及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認定,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獎助內容: (一) A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兩萬元生活費。 (二) B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生活費。 (三) C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生活費。 (四) D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五千元生活費。 學士班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二至四款獎助學金。 研究所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一至三款獎助學金。 四、補助期限: (一)學士班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五、審核程序: (一)各學院應於每學年將獎學金審核標準提交本處備查。各學院訂定之審核標準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且其學業及操行門檻不得低於第二點之規定。 (二)各學院應檢附獎助學金名單及審查會議紀錄送交本處彙整,並提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六、本獎助學金每月發放一次,發放方式如下: (一)新生自入境並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發放。 (二)舊生自每學年開始之月份起發放,至該學年結束或畢業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止。 七、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撤銷或停發獎助學金: (一)當年度未完成註冊、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具就學外僑居留證明者。 (三)申請文件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 (四)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 (五)已休學或轉學離校者,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者應繳還。 (六)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外,當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者,次月起停發獎助學金;當學期曠課時數逾三分之一者,撤銷下學期受獎資格。 (七)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或受退學處分者,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者應繳還。 具前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撤銷其受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應繳還。 具第一項第五至七款情事、發生緊急或重大違規事件者,其指導教授或導師應檢附具體事證提出停發申請,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學院同意後,通知本處辦理停發,並送本委員會追認。 應繳還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受本校通知後十日內現金繳還,未繳還前,視同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得依法追償。 八、本獎助學金之受獎名額及獎助金額,應視當學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辦理。 九、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二)學校經費。 (三)募款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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