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學士學位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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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4.12.08 114學年度第2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14.12.24 114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跨領域學士學位設置準則(Fin.)(1141229rev.).doc|115.01.09 高醫教字第1151100050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具創造力之跨域人才,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跨領 域學士學位設置準則(下稱本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跨領域學士學位(下稱本學位),係指學生修畢本校規定之課程及學 分要求後,本校核予之學士學位。 第3條 申請修讀本學位之學生,其修課應具跨領域方向,並應修畢非原學系領域專長 模組或學分學程課程至少二學分後,再提具計畫書送通識教育中心跨領域學士 學位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習目標。 二、課程規劃:應包含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及至少四個完整且非單一學院 之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 前項審查小組除負責審查計畫書外,並應就學生修讀之課程及學分審定授予其 學位名稱,設置辦法另訂之。 學生輔導機制由跨領域學士學位輔導小組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四個完整且非單一學院之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其課程 之認列標準,另訂修業辦法規範之。 第4條 核准修讀本學位人數,每學年以不超過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人數百分之二為原 則。 第5條 修讀不同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相同科目,不得重複採計為畢業學分。 課程之抵免或採計標準,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6條 修讀本學位之學生,其畢業資格由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小組審定後,送請教務處 據以製發學位證書。 第7條 本學位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說明書及對未完成修讀之學 生應有配套措施。本學位之終止,應經教務會議通過。 第8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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