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傑出學生彈性修讀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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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4.10.17 11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141104264.docx|114.12.16 高醫教字第1141104264號函公布]]</font> <pre> 一、為協助運動傑出學生彈性修讀課程,使其能在良好教育環境下,兼顧學業、訓練與比賽,精進運動技術,培育國際競賽頂尖人才,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運動傑出學生之資格如下: (一)第一級: 1.曾獲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前八名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前三名或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者。 2.曾獲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二級以上獎勵者。 3.曾獲各單位世界排名前十名或青少年U17以上組別排名前三名者。 4.曾獲世界青少年錦標賽U17以上組別個人項目第一名者。 5.曾獲U18以上世界盃棒球、籃球錦標賽項目第一名者。 (二)第二級: 1.曾獲青少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二、三名者。 2.曾獲國光體育獎章者(不含僅頒給獎章者)。 3.曾獲得各單項世界排名前二十名或青少年U17以上組別排名前十名者。 4.曾獲得世界青少年錦標賽U17以上組別個人項目第二、三名者。 5.曾獲U18以上世界盃棒球、籃球錦標賽項目第二、三名者。 (三)第三級:曾參加奧運、亞運會或由國際運動總會主辦之奧運、亞運項目比賽者。 (四)經獲選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培訓或代表隊之選手或教練,並經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調訓者。 前項第一級至第三級所定名次,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始符合資格。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一,且因參加國內外之訓練及比賽,在學期中需要請假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而致課程無法順利修讀者,得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申請程序如下: (一)經輔導教師或各隊總教練同意,提報所屬系、所務會議進行專業審查認定後專案簽報,第三級經教務長、第一級與第二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依國訓中心之調訓公文,由所屬系、所進行專業審查認定,專案簽報教務處處理。 三、通過資格審核之運動傑出學生於在學期間皆可提出彈性修讀。 四、本校彈性修讀作業如下: (一)學業成績依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修習科目及授課教師之聘請由申請學生所屬系、所規劃,並提報教務處核備,其鐘點不計入任課教師學期規定授課時數內。 (三)除正常授課時間外,得於晚間、例假日及寒暑假開課或補課,並得採校際選課修讀或運用遠距方式授課。 (四)參加國內外正式比賽或訓練時數,得以申請採計為所屬系、所運動專長之選修學分,經所屬系、所及教務處核定。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並得選擇修讀在國訓中心地點上課之專班課程。該專班課程,由國訓中心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規劃,協助處裡修習學分、授課教師及成績彙送等行政事務。 五、凡經本校審核通過之學生,其培訓計畫得併同課程修讀計畫專案報請相關單位補助經費。 六、獲彈性修讀課程資格之學生,倘因訓練怠惰、拒絕參賽或行為舉止不檢等情事者,經查屬實得取消彈性修讀資格。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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