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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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10.09 103學年度第1次呼吸治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3.12.26 103學年度第1次醫學院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1.22 (104)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1號函公布 :::::::::114.08.27 114學年度第2次呼吸治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4.09.25 114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141103652.docx|114.10.22 高醫系呼字第1141103652號函公告]]</font> <pre>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及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7.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醫學院實習委員會」。 8.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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