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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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03.18學程中心第013次會議通過
                    98.11.16醫社系第2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98.11.23醫社系第5次系務會議暨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程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以下稱為本要點) 。
第二條	  學生實習目標: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服務技巧的能力。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
                擇之參考。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第三條	  學生實習計二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參觀學習為原則。
第四條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以符合政府或正式立案之公私立老人醫療、照顧及福利相關機構者
          優先選擇。
第五條	  學程及授課教師職責:
          (一)召開學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二)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三)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
第六條	  學生職責: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第七條    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
                績予零分計算。
          (二)本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三)未修滿學程課程8學分,不得修習實習課程。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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