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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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doc|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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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程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稱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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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程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稱為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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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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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實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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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生實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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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服務技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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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服務技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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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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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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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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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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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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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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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實習計二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參觀學習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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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實習計二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參觀學習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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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以符合政府或正式立案之公私立老人醫療、照顧及福利相關機構者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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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以符合政府或正式立案之公私立老人醫療、照顧及福利相關機構者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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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程及授課教師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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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程及授課教師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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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開學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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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開學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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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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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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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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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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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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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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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學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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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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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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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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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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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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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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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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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實習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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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習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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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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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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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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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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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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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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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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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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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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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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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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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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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修滿學程課程8學分,不得修習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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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修滿學程課程8學分,不得修習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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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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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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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20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3.18學程中心第013次會議通過
98.11.16醫社系第2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98.11.23醫社系第5次系務會議暨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
一、 本學程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稱為本要點) 。
二、 學生實習目標: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服務技巧的能力。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三、 學生實習計二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參觀學習為原則。
四、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以符合政府或正式立案之公私立老人醫療、照顧及福利相關機構者優先選擇。
五、 學程及授課教師職責:
   (一)召開學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二)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三)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
六、 學生職責: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七、 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二)本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三)未修滿學程課程8學分,不得修習實習課程。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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