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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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0 9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1.03.09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二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二、實習對象主要為本系四年級及碩士班學生,實習時間為一至二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假使當年度實習單位未滿額則開放給本系三年級學生。
三、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廠家;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家於學生實習期間,可提供實習的單位、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廠家。
四、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參加分發;實習分發
        後,不得任意更改否則成績不予計算。
    (二)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三)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四)實習分發名單公佈七個工作天內(含),若需異動,以互調方式處理。(如有必要)須經異動雙方及廠家同意方得異動。
五、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六、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六十分以上為通過,以下任一成績若有零分者,則不授與學分。
    (一)實習單位成績:70 %。
    (二)實習書面及口頭報告:30 %。
七、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八、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送交「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