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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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06教育部台高(二)第0940175948號函核定
95.01.10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5.12.25教育部台高(二)第0950187840號函核定
95.12.29高醫醫法字第0950008147號函公布
96.07.18台高(二)字第0960105050號函核定
96.08.30高醫秘字第0960007078號函公布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08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96.12.24台高(二)第0960200507號函核定
97.01.18高醫秘字第0960011002號函公布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1.10九十七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0.21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1.20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24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17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5.19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17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9.06第十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99.07.21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8.18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2.15台高(二)第1000017776號函核定
100.03.16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4.13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5.18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6.24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100.08.08臺高字第1000140616號函核定,並自100.8.8起生效
101.01.09高醫秘字第1011100036號函公布,並自100.8.8起生效
101.01.18一00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3.15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20第十六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07.12教育部臺高第1010130099號函核定,自核定日起生效
101.07.19高醫秘字第1011101891號函公布,並自101.7.12起生效
101.04.18一00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19一0一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0.17一0一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1.08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12.25教育部臺高(三)第1010248707號函核定,自101.12.25生效
102.01.03高醫秘字第1011103699號函公布,自101.12.25生效
102.02.07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2.02.20附設醫院一0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4.11一0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2.04.26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2.05.29附設醫院一0一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6.14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2.07.24附設醫院一0一學年度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9.18附設醫院一0二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0.17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2.10.31臺教高(一)第1020161294號函核定,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102.11.25高醫秘字第1021103680號函公布,自102.10.31生效
103.06.27台教高(一)第103009487號函核定,自核定日生效
103.07.14高醫秘字第1031102264號函公布,自103.06.27生效
103.07.09高醫附行字第1030002515號公布
103.07.14高醫秘字第1031102264號函公布,自103.06.27生效
103.07.17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3.08.29臺教高(一)第1030128313號函核定,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103.11.03高醫秘字第1031103466號函公布,自103.08.29生效
103.10.22附設醫院一0三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0.30一0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4.01.05臺教高(一)字第1030194692號函核定,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104.01.22高醫秘字第1021100201號函公布,自104.01.05生效
104.02.25 附設醫院103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4.02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4.20第十七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4.05.18 臺教高(一)字第1040063472號函核定,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104.06.08 高醫秘字第1041101907號函公布,自104.05.18生效
104.05.20 附設醫院103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7.23一0三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1.18附設醫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02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5.01.25 臺教高(一)字第1040186054號函核定,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105.02.19高醫秘字第1051100533號函公布,自105.01.25生效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醫學教育與學生之實習。
        二、國民之保健,病人之診療與復健。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醫師及職員工,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醫院置副院長四至六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醫院管理或護理專家中遴選,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高級專員及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
        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高級專員、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醫院採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必要時得置顧問醫師或特約主治醫師。
        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必要時得置固定實習醫師。
        顧問醫師、主治醫師及特約主治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其他各級醫師由本醫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七條	本醫院醫療單位設下列臨床各部、中心、科及室:
        一、內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室:
           (一)胃腸內科。
           (二)肝膽胰內科。
           (三)心臟血管內科。
           (四)胸腔內科:設呼吸治療小組,置主任一人及組長一人。
           (五)腎臟內科。
           (六)內分泌新陳代謝內科。
           (七)血液腫瘤內科。
           (八)過敏免疫風濕內科。
           (九)感染內科。
           (十)一般醫學內科。
           (十一)老年醫學科。
           (十二)重症醫學科。
           (十三)血液透析室。
           (十四)內科加護室。
           (十五)心臟加護室。
           (十六)心功能檢查室。
           (十七)肺功能檢查室。
           (十八)心導管室:置組長一人。
           (十九)肝病檢查室。
        二、外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室:
           (一)神經外科。
           (二)心臟血管外科。
           (三)胸腔外科。
           (四)一般及消化系外科。
           (五)乳房外科。
           (六)小兒外科。
           (七)整形外科:設高壓氧室。
           (八)一般醫學外科。
           (九)外傷及重症外科。
           (十)大腸直腸外科。
           (十一)移植外科。
           (十二)外科加護室。
           (十三)神經外科加護室。
           (十四)燒傷加護室。
           (十五)心臟血管外科加護室。
        三、婦產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生殖醫學科。
           (二)婦科。
           (三)產科。
        四、小兒部,設下列各臨床科、室:
           (一)小兒血液腫瘤科。
           (二)小兒心肺科。
           (三)小兒神經科。
           (四)新生兒科。
           (五)小兒感染科。
           (六)小兒腎臟科。
           (七)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
           (八)小兒過敏及免疫科。
           (九)小兒一般科。
           (十) 青少年醫學科。
           (十一)小兒加護室。
           (十二)新生兒加護室。
           (十三)小兒腦波室。
           (十四)分子生物檢查室。
           (十五)小兒心肺功能室。
        五、眼科部。
        六、耳鼻喉部。
        七、骨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關節重建科。
           (二)運動醫學暨創傷骨科。
           (三)小兒暨脊椎骨科。
        八、泌尿部。
        九、皮膚科。
        十、神經部,設下列各室、中心:
           (一)神經檢查室。
           (二)神經重症暨腦中風加護室。
           (三)腦中風中心。
        十一、精神醫學部,設社區精神醫學科。
        十二、影像醫學部,設下列各室、組:  
           (一)血管攝影室。
           (二)電腦斷層攝影室。
           (三)磁振造影掃描室。
           (四)放射臨床組。
           (五)放射教育組。
        十三、麻醉部,設疼痛科。置護理人員,並置護理長一人。 
        十四、檢驗醫學部,設下列各室:
           (一)品管暨教學室:設品管組、教學組。
           (二)一般檢驗室:設非自動化組、自動化組。
           (三)血庫:置組長一人。
           (四)微生物室:置組長一人。
           (五)分子細胞病理及遺傳室:置組長一人。
           (六)毒物室:置組長一人。
           (七)人體器官保存庫:置醫學主任及品質主任。
        十五、復健科,設下列各室:
           (一)	職能治療室,置組長一人。
           (二)	物理治療室,置組長一人。
        十六、核子醫學科,設下列各室:
           (一)閃爍攝影室。
           (二)放射免疫分析室。
        十七、放射腫瘤科,設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管理室:置組長一人。
        十八、急診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兒科。
           (三)急診外科。
        十九、牙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 口腔病理暨顎顏面影像科。
           (二)口腔顎面外科。
           (三)補綴科。
           (四)兒童暨特殊需求者牙科。
           (五)齒顎矯正科。
           (六)牙周病科。
           (七)保存科。
           (八)家庭牙醫科。
           (九)牙科第一門診部。
        二十、病理部,設下列各科:
           (一)解剖病理科。
           (二)法醫病理科。
        二十一、社區醫學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家庭醫學科。
           (二)職業及環境醫學科。
           (三)原住民健康照護中心。
        二十二、應診療及研究之需要,得設醫療整合中心及研究中心:
           (一)神經醫學中心。
           (二)癌症中心。
           (三)移植中心。
           (四)消化系中心:設消化系內視鏡中心。
           (五)遺傳諮詢中心。
           (六)心臟血管醫學中心。
           (七)超音波中心。
           (八)重症加護醫學中心。
           (九)熱帶疾病醫療暨防治中心。
           (十)國際醫療中心。
           (十一)健康管理中心。
           (十二)肝炎防治中心。
           (十三)臨床試驗中心。
           (十四)血脂生科研究中心。
           (十五)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
           (十六)轉譯醫學研究中心。
        二十三、中醫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中醫內科。
           (二)中醫婦兒科。
           (三)針灸科。
           (四)中醫傷科。
        二十四、一般科。
第八條	前條各醫療單位置主任一人,各醫療單位若設六個以上之次專科且置五十人以上之主治醫師者,得置副主任一人,
        各組得置組長、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
        各醫療單位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九條	本醫院設手術室,辦理病人手術事項,置主任一人,由本醫院院長就主治醫師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條	本醫院設護理部,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前項護理人員為護理督導、護理長、副護理長、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士。
        護理部得設置書記組及輸送組,各置組長一人。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中央供應室,辦理醫院醫療衛材供應事宜,置主任一人,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本醫院設藥劑部,辦理藥事作業管理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品製劑、藥品調劑、藥品管理、藥物資訊、臨床藥學、中藥及臨床教學研究等七組,
        各置組長一人及藥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三條	本醫院設病歷室,辦理病歷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生物統計、保管二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四條	本醫院設營養部,辦理飲食供應工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治療營養、膳食供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五條	本醫院設醫療事務室,辦理醫療事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一般醫療、保險醫療、櫃檯三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辦理醫療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心理室,辦理臨床心理業務及職員工、學生、學員之心理健康服務事宜,置主任及組長各一人、臨床心理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八條	本醫院設資訊室,辦理有關資訊業務,置主任一人,設系統管理、維護工程、門診系統開發、住院系統開發、醫事支援、經營及行政管理、技術支援等七組,
        各置組長一人,置資訊工程師及行政人員。
第十九條	本醫院設行政暨品質管理中心,辦理院務發展、法規、企劃、醫療品質管理、公共關係及文書管理等相關事宜,置中心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劃、績效、
        醫療品質管制及公共關係等五室,各置室主任一人,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行政室設文書組及法規組,各置組長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條	本醫院設稽核室,辦理全院稽核及推動內部控制制度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醫院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成本分析,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歲計、帳務、經費審核及成本會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人力規劃、人事行政及人力發展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醫院設總務室,辦理總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事務、出納及保安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醫院設資材室,辦理中央倉庫、財產登錄、採購、驗收、被服及租賃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財物保管、採購及洗縫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醫院設工務室,辦理全院營建、機電設備之建置與維護業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系統維護、現場維修一、現場維修二、行政企劃及消防監控等五組,
           各置組長一人、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醫院設醫學工程室,辦理全院醫療工程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保修及工程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醫院設環境保護室,辦理全院內外景觀、清潔、污水處理及環境衛生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環境衛生及清潔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技術人員
           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醫院設感染管制中心,辦理院內感染管制事宜,置主任一人,由主治醫師聘任之,置組長、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醫院設臨床教育訓練部,辦理有關教育訓練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醫院設臨床醫學研究部,辦理有關醫學研究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醫院設病友服務室,辦理有關轉診、急診、健診、門診及住院病友之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醫院設門診部,統籌管理有關各臨床科室之門診醫療業務事宜,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醫療相關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醫院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統籌處理全院人員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醫院設輻射防護室,統籌管理醫院輻射防護安全業務事宜,置主任一人。
第三十五條  本醫院設遠距健康照護中心,辦理本醫院遠距健康照護服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企劃組、服務組、資訊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人員、
           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標準等規定設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本規程所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悉依本醫院人員任用、晉升辦法規定辦理。
           本醫院人員任用、晉升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得聘請人員,其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第七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三十九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小港醫院院長、大同醫院院長、旗津醫院院長、醫務秘書、高級專員、秘書、本規程第七條所列臨床各部、中心及科之
           主任及第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所列各單位主任及工會代表三人組成之。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四十條 本醫院臨床各部、中心、科、各單位設置辦法及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  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醫學教育委員會
           二、藥事管理委員會
           三、藥物不良反應委員會
           四、中藥藥事委員會
           五、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六、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
           七、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
           八、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
           九、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
           十、營養支援委員會
           十一、輸血委員會
           十二、病理組織委員會
           十三、倫理委員會
           十四、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十五、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
           十六、病歷管理委員會
           十七、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十八、專科護理師暨手術專責護理師管理委員會
           十九、生物安全會
           二十、母嬰親善委員會
           二十一、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十二、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
           二十三、臨床試驗管理委員會
           二十四、感染管制委員會,下設結核病治療防治組
           二十五、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二十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二十七、發展促進委員會
           二十八、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
           二十九、主治醫師聘任暨授權審核委員會
           三十、人事評議委員會
           三十一、考核委員會
           三十二、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三、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四、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三十五、會計成本績效評估委員會
           三十六、保險對策委員會
           三十七、資訊發展委員會
           三十八、資本設備預算及管理委員會
           三十九、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
           四十、  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
           四十一、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促進推動委員會
           四十二、電子病歷推動委員會
           四十三、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
           四十四、健康促進醫院推動委員會
           四十五、個人資料保護推動暨管理委員會
           四十六、醫事法律事務委員會
           四十七、學術發展委員會
           四十八、採購委員會。
           四十九、危機管理委員會。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醫院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年度預算、決算報請本校校長核轉董事會核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醫院應服務、教學、研究等之業務需要設立屏東分院,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的醫療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醫院每學年按年度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
第四十五條  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