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護理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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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8.04護理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95.03.27護理學院院務臨時會議通過
95.03.30九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10號函公布
104.03.10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8次院務暨第6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4.03.23高醫院護字第1041100889號函公布
105.06.21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09.13 107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01 107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學院為辦理院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薦具教授資格之名單並由校長遴聘擔任(不限院內教師)。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就任日止。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遴選委員會應於院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3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4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5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第6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7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第8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五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9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8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10條	院長職務出缺代理,由院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教授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院長。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
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11條	院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12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