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3月22日 (四) 10:38由Sp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6.9.2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26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辦理藥學系(大學部、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及博士班)(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符合本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進行分發作業,醫院藥學實習分發如附件一,其他單位依本要點實施。

三、本系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

四、本系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備查。

五、本系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

六、本校需給予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本系需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教師於訪視時投保意外保險。

七、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人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八、實習結束後,本系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九、本系及教師職責:
   (一)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二)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三)定期訪視並督導學生實習。
   (四)輔導協調學生變故。
   (五)評估學生實習成效。
十、學生職責:
   (一)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二)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三)自行負責實習期間食宿及交通。

十一、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應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