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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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2 107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3.14 107學度第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4.29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1329號
第 1 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 3 條	本系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主任推薦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至少六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教授),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 4 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本系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研究計畫書」乙份,格式依本系規定。
本系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 5 條	資格考核方式:本系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研究計畫書」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第 6 條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研究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指導教授不得投票)。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第 7 條	本系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 至 105 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 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 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 位辦法之規定辦理。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8條	資格考提出時程至少需早於畢業口試一學期以上。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