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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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31 105學年度第6次醫藥暨應用化學系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06.19 10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本學系研究所學生修業滿一年者,檢附指導教授同意書得申請轉所。
第三條	本校其他研究所學生申請轉入本學系研究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	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	符合本學系審查年度之研究所推甄入學申請條件。
        (四)	檢附本學系指導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四條	申請流程:依本校教務處公告作業時程辦理。
第五條	審查方式:依照本學系審查年度之研究所推甄入學標準。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