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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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6 103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第1次委員會議通過
103.10.01 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11.06 臺教高(四)字第1030162150號函核定
103.12.08 高醫教字第1031103901號函公布
105.10.05 臺教高(四)字第1050124852W號函核定
110.03.08 第3次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04.14 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9.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87566號函核定
111.09.26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6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多元入學機會,招收具有特殊才能、經歷或成就,卻較難透過現行方式鑑別其真實能力之學生,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及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校成立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特殊選才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簡章、考試違規事項、招生糾紛
     、決定錄取標準及公告錄取名單等其他試務事項。
三、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設副主任委員一名,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審議招生簡章、
      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四、 本招生名額依據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應納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內,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本招生缺額,不可與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名額相互流用,得流用至當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中。。
五、 報考資格:凡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並符合本項招生簡章訂定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具有不同教育
      資歷等且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六、 本招生方式得採書面審查、面試、筆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辦理。
      招生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考試科目、評分方式及佔分比例由各學系訂之,並經校級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七、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均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八、 錄取標準:
      一、本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本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招生日程依當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辦理。
      四、各學系(組)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鎖定同分參酌規定錄取順序,如各項成績經比序仍相同,須再提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生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五、如因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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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