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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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4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29高醫總字第1001100923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實驗室之職業災害,保障從事於實驗工作之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學系及中心、所、科之實驗室、教學實驗室(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本校附屬單位之實驗室另定之。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係指工作性質確須進出前款適用場所,且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
     資者、專兼任研究助理及領取工讀津貼之研究生(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項勞工之定義者)。
第四條  本守則所稱之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
     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五條  本守則之內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須訂定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四、教育與訓練。
     五、急救與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七、事故通報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組織權責
第六條  本校之安全衛生組織:
     一、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環安衛委員會):依其設置辦法組成。
     二、總務處環境安全組(以下簡稱環安組):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組長)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勞
         工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若干人。
第七條  各級組織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環安衛委員會:
           (一)研議本校環安衛有關規定。 
        (二)研議健康管理事項及環安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三)研議各適用場所環安缺失改善對策,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適用場所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及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審核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輸入、使用、貯存及廢棄。 
             (六)其他有關環安衛管理事項。
     二、環安組: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安業務。 
        (三)規劃、督導環安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督導各單位業務並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學校環安教育訓練。 
        (六)規劃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規劃、督導各單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管理,申請運作核可、核備及紀錄申報。 
        (八)實驗廢棄物(含廢液)分類、貯存及委外清運與處理。 
        (九)擬訂適用場所之環安管理規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緊急應變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等。
        (十)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十一)向校方提供有關環安資料與建議。 
        (十二)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 
     三、適用場所單位主管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指揮、監督該單位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責成該單位適用場所負責人辦理環安組所交付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執行巡視、考核該單位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四、適用場所負責人(指各實驗單位負責人)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
        (二)督導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
        (三)辦理該單位主管交付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有潛在
              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五)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六)負責消除管轄範圍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之建議。
        (七)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教導。
        (八)視工作需要購置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戴。
        (九)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並管
          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十)事故發生時迅速向上呈報處理,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措施。
        (十一)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
        (十二)經常注意所屬人員健康。
        (十三)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五、適用場所內工作人員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生異常應立即調整或通知該場所負責人。
        (二)作業中應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三)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四)依規定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
        (六)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七)遵守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八)實驗中不得有嬉戲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九)嚴禁用手觸摸機器轉動部份。
        (十)嚴禁從各種機具、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
        (十一)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
        (十二)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機械等設備。
        (十三)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十四)有任何安全、衛生上之問題,隨時請教適用場所負責人或本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八條  各單位所屬設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所有之儀
     器、設備、機械及車輛實施定期檢查;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第四十七條至七十三
     條之規定對所屬教職員工生於作業前實施作業檢點。
     一、儀器設備之維護由各設備保管人為之。
     二、危險性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始得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須再檢查始得繼續使用。
     三、自動檢查應以系、科所為單位。
     四、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針對該實驗室可能發生危害之
         工作環境及機械設備實施每月檢查及作業檢點。
     五、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由使用單位研擬,依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紀錄應包
         括: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項目。 
        (三)檢查方法。 
        (四)檢查結果。 
        (五)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六)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六、各項檢查紀錄單位自存一份,送環安組一份備查。
     七、各單位人員實施檢查檢點發現異常或對教職員工生有危害之虞,應立即檢修並報請單位主管處理。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九條  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進入實驗場所要先瞭解環境,切記場所負責人提示事項。
     二、保持實驗場所整齊清潔,藥品儀器放置定位。
     三、工作時要配戴個人必需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最安全的工作方法。
     四、遵照規定操作各項機械設施,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別人操作中機具不可隨意使用。
     五、作業前應充分明瞭工作要領、規定及機具操作方法。
     六、非經許可不得自行拆動任何機械安全防護設施。
     七、工作完畢或下班時,須清點收妥工具並清理現場。
     八、食物飲料不得與化學品同置冰箱內,不可在實驗室飲食。
     九、不可用手去試探看不見內部的機具。
     十、不可用腳去試探任何東西或阻擋滾動、滑動的物體。
     十一、實驗場所禁止跑步嬉戲及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十二、實驗室第二個門不得阻塞。
     十三、機具之最大安全負荷標示應保持清晰可見。
     十四、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十五、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不繼續使用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閉。
     十六、熟悉實驗場所附近滅火器、急救箱位置及使用方法。
     十七、避免單獨一人於實驗場所操作危險性實驗。
     十八、離開實驗場所前要徹底清洗雙手。
     十九、實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及氣體鋼瓶等是否關閉。
第十條  操作安全:
     一、操作過程避免發生危險行為:
        (一)禁止於操作中嬉戲、打鬧。
        (二)遵照正確的酸鹼稀釋順序。
        (三)液體之轉移以安全吸球操作,勿用嘴吸。
        (四)傾注腐蝕性液體時,須藉漏斗轉注,並於水槽上或戴手套進行。
        (五)其他各適用場所自行規範事項。
     二、高壓氣體鋼瓶之操作與管理:
        (一)鋼瓶應標示裝戴氣體之種類,避免誤用。
        (二)實驗前應先確認鋼瓶內氣體。
        (三)鋼瓶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除。
        (四)鋼瓶應加固定,儲存場所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0 度。
        (五)更換鋼瓶後應檢查容器口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
        (六)鋼瓶非使用中開關板手應取下。
        (七)鋼瓶應妥善管理,發現變形、漏氣應立即通知場所負責人及維護單位,儘速處理。
     三、化學藥品或器材之搬運及儲存:
        (一)以正確的方式搬運,切勿僅以單手提起。
        (二)避免搬運困難或倒塌,化學藥品或器材不可堆放過高。
        (三)用堆疊之化學藥品或器材時,不得由下部抽取。
        (四)維持通風設備正常運轉。
     四、電氣災害之防止:
        (一)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二)使用延長線不得接裝過多電器用品,以免過載發生火災。
        (三)隨時檢修電器設備,遇有重大電器故障或電器火災時,應切斷電源並立即通報。
        (四)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電器設備應遠離水源。
        (五)除特別利用塑膠完全包裹之設備外,實驗室所有電器應接地。
        (六)電器設備或電路著火,立即關閉電源,再以不導電之滅火設備滅火。
        (七)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
第十一條 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
     一、實驗時應佩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
     二、化學藥品濺灑時之處理:
        (一)熟悉洗眼器與緊急淋浴裝置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二)先用大量清水沖洗患部後儘速送醫處理。
     三、有毒氣體之防護:
        (一)有毒氣體外洩時,應立即關閉該氣體鋼瓶。
        (二)緊急用的空氣面罩僅能供應純空氣一段時間。
        (三)根據危害物與危害型態,選擇適當功能呼吸防護具。
     四、抽氣櫃之正確使用:有毒性、可燃性及揮發性藥品材料應置於抽氣櫃操作,抽除危險氣體,以免人員
         直接接觸。
     五、操作時之衣著:有噴濺危險時,眼部、身體、手部及足部應有適當防護;若衣物著火,可利用防火毯
         、實驗衣等裹身並滾動身體滅火,或利用緊急淋浴裝置沖洗滅火。
第十二條 化學藥品管理:
     一、每一化學藥品應標示:
        (一)圖式。
        (二)內容。
        1.名稱。
           2.主要成份。
           3.危害警告訊息。
           4.危害防範措施。
           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每一危害物質應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簡稱MSDS),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以控制數量,方便管理。
     四、特殊化學藥品之正確操作方法與順序如下:
        (一)鹼金屬與水反應有起火與爆炸之危險。
        (二)鹼金屬接觸皮膚會灼傷。
        (三)鹼金屬須貯存於輕質油中,銷毀須於酒精中冷卻。
        (四)灑出之水銀可用真空吸取法清除或硫磺粉覆蓋。
        (五)強酸、強鹼濺出時可用中和劑中和後再予清除。
     五、可燃性液體之正確儲存與處理方式:
        (一)標示應明確。
        (二)正確的分類與存放。
        (三)注意可燃性液體儲存相容性。
        (四)遠離火焰。
     六、使用化學藥品,必須了解化學藥品之毒性,依照安全操作方法,以免危害自己與他人。
     七、每日最後離開實驗室者,須確定關閉所有電源及氣源。
第十三條 廢棄物管理:
     一、廢棄物平時暫存於合格之貯存容器中,容器外觀應標示廢棄物種類。
     二、廢溶液應依「學校實驗室廢棄物暫行分類標準」分類,傾倒廢溶液於瓶內或安全桶內並留下紀錄,必
         要時使用雙層容器以防洩漏。
     三、環安組每年六月與十二月至各大樓清運實驗室廢溶液,各單位亦可自行運送至廢溶液暫貯室,環安組
         定期委外清理。
     四、不相容之廢棄物,切勿混合貯存;是否具混合危險性,可查閱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五、各單位感染性廢棄物收集後,環安組定期委外清理。
第十四條 安全監測:
     一、排氣櫃之風速應定期檢測,以維持法定值以上;通風需保持良好,隨時有新鮮空氣供應。
     二、滅火器應定時檢測或更換藥劑,以維持滅火功能。
     三、鋼瓶更換時應測漏且定期檢測接頭,以防止氣體外洩;連接鋼瓶之管線應定期檢測,並防止腐蝕或破
         裂。
第十五條 環境清潔維護:
     一、實驗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二、實驗場所放置實驗有關之儀器、設備及器材外,不可放置雜物。
     三、地板、通道及水槽不可任意堆放雜物。
     四、各機械、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不可濕滑。
     五、垃圾要分類置放,資源垃圾不可與一般垃圾混裝,垃圾桶須加蓋。
第十六條 局部排氣裝置安全管理:
     一、每日作業前檢查電源開關及保險絲是否正常。
     二、作業中發現馬達有異響或震動現象時,應立即暫停作業,按停馬達,待馬達修復後才能繼續作業。
     三、定期檢查馬達與排氣機之塵埃聚積情形。
     四、每週定時注加排氣機之潤滑油,保持潤滑良好。
     五、定時檢查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是否良好。
     六、局部排氣裝置及其空氣清靜裝置應每年定期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次:
        (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狀況及程度。
        (二)導管或排氣機塵埃聚集狀況。
        (三)排氣機注油潤滑狀況。
        (四)導管接觸部分狀況。
        (五)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鬆弛狀況。
        (六)吸氣及排氣能力。
第十七條 特定作業人員工作安全管理及標準:
     一、使用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人員工作標準:
        (一)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二)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都應隨手蓋緊。
        (三)實驗場所只存放當日作業所需使用之有機溶劑量,其餘應儲放於規定位置。
        (四)盡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五)盡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六)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封
            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七)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八)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九)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
        (十)作業時應使用局部排氣裝置,並戴用正確之呼吸防護具、防護衣著、防護手套及塗敷劑等。
     二、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工作標準: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如滅菌鍋)使用人,對於安全閥及其附屬配件之管理,應負責維持下列事項:
            1.安全閥有二具時均應調節在限制壓力下跳開,經檢查後其中之一應予固定,非經檢查員同意不
          得變動。
            2.壓力錶應設法在使用中不致震動,且其內部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達到攝氏80度以上。
            3.壓力表應在刻度板上易見處,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4.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負責擔任有關防止災害發生事項,發現有異狀時,應立即採取適當之措施
          。
            5.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設備無異狀後方予使用。
            6.盡量避免激烈之負載變動。
            7.保持壓力在最高許用壓力下。
         8.保持安全閥機能之正常。
            9.注意自動控制裝置之機能是否正常。
           10.置有冷卻水回收裝置,應保持其機能正常。
        (二)對第一種壓力容器其使用操作人員應就下列事項每月定期實施檢查:
            1.本體有無損傷。
            2.蓋版螺栓有無損耗。
            3.管及閥等有無損傷。
            4.管路是否漏氣。
            5.壓力表是否正常。
        (三)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理或保養時,操作人員如需進入該容器內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冷卻壓力容器。
            2.實施容器內部換氣及安全檢查。
            3.確實隔斷與其他設備之聯絡管線及電源。
            4.進入容器內之人員,須事先申請許可。
            5.除了進入容器內之人員外,容器外應另有監視人員,保持聯絡。
        (四)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1.內、外面是否有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2.蓋、凸緣、閥、旋塞等有否異常。
            3.第二種壓力容器之壓力表應設法保持在使用中不震動,且內部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至達到攝氏80
              度以上。
            4.應將該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標示於壓力表上易見之刻度盤上。
            5.管路是否漏氣。
            6.壓力表是否正常。
            7.閥壓力錶與其他安全裝置等有否異常。
     三、離心機械作業人員工作標準:
        (一)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反應裝置。
        (二)機械停止運轉後才能取出離心機械內裝物。
        (三)使用離心機械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回轉速。
        (四)非經主管同意,操作過程禁止使用手動方式控制。
     四、儀器維修人員工作標準:
        (一)維修必須由專人負責,並依據各式儀器保養及操作手冊步驟執行。
        (二)接有管路、高壓氣體、液體、蒸汽及電路等之電器維修時,不可任意觸動或更改線路,必須會同
            相關單位,共同進行維修工作。
        (三)維修固定放射線儀器設備,必須知會該儀器之操作者,確認無輻射或雷射暴露之危險性再進行維
         修。
        (四)未接受原廠維修訓練及資格認證者,禁止對放射或雷射設備儀器進行維修。
第十八條 安全衛生設備:
     一、緊急沖淋及洗眼設備。
     二、收集廢液及廢棄物之廢棄桶。
     三、有機溶劑危害標示。
     四、滅火器。
     五、個人防護設備。
     六、排氣櫃及換氣裝置。
     七、急救箱。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十九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本守則適用人員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規定,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一)安全衛生人員。
        (二)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四)特殊作業人員。
        (五)一般作業人員。
        (六)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施以安全衛生再教育或訓練。
     二、訓練種類: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個小時課程。
        (二)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除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須再接受至少三個小時專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如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受訓並測驗合格,始能擔
            任。
        (四)有機溶劑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粉塵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高壓氣體作業之適用場
            所作業主管應接受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急救人員訓練,並取得執照。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二十條 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錄。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第二十二條 事故發生時,應即時救助傷患,救護人員在適當防護裝備下,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第二十三條 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著適當之防護具。
第二十四條 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一、事故單位:事故單位主管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事故搶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二、通報班:適時通知其他支援救護單位,請求救援。
       三、救護班: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四、避難班: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五、單位安全衛生人員: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防護具、救生器具調派供應,並輔導使用。
第二十五條 一般急救原則:
       一、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員搶救傷患脫離危險地區,施以急救;救護車或醫護人員
           未到達前,不可離開傷患。
       二、臉色潮紅傷患應使其頭部抬高,臉色蒼白有休克現象者,應使其頭部放低。
       三、神智不清、昏迷、失去知覺及可能需要接受麻醉者,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四、熟練心肺復甦術,以維持傷患呼吸及血液循環。
       五、現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傷害狀況及傷害媒介物質,以幫助醫護人員及醫生診斷與治療。
       六、傷害之緊急搬運: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部、頸、胸、腹部及四肢之傷勢,並加以固定。讓傷患
           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若需將患者搬運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拖行。搬運器材必須牢固。
第二十六條 特殊傷害急救原則:
       一、灼燙傷急救原則:
         (一)沖:身體用清水沖洗至少三十分鐘。若眼部受傷,撐開眼皮自內而外緩慢沖洗五分鐘以上。
         (二)脫:傷害皮膚若有衣著,一面沖水,一面剪開衣服,避免皮膚組織持續受損或擴大傷處面積。
         (三)泡:傷處泡於水中,其水泡不可壓破。
         (四)蓋:使用乾淨潮濕紗布輕輕覆蓋,避免感染。
         (五)送:儘速送醫。
       二、吸入中毒:
         (一)搶救者應穿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進入災害現場,先打開通風口。
         (二)若毒性氣體屬可燃性氣體不可任意開啟電源開關。
         (三)搬移患者至新鮮空氣流通處,鬆開衣服,使其呼吸道暢通。
         (四)意識不清,呼吸困難者,應給與氧氣。
         (五)呼吸停止者應施予人工呼吸,維持呼吸系統運作。
         (六)心跳停止者應施予心臟按摩,維持循環系統運作。
         (七)送醫急救,注意保暖,以免身體失溫。
       三、誤食:
         (一)若食入非腐蝕性毒物,先行催吐。
         (二)若食入腐蝕性毒物,不可催吐;患者若尚能吞嚥,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三)若昏迷抽慉,不可催吐,依其心肺狀況,施以一般急救。
         (四)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檢驗。
       四、外傷出血:
         (一)抬高出血部位,使之高過心臟,勿除去傷口處之凝血,以防持續出血,消毒傷口預防感染。
         (二)任何止血法均需每隔十至十五分鐘放開十五秒,以防組織壞死。
         (三)一般性出血:以直接止血法處理,乾淨之紗布或毛巾覆蓋傷口,以手加壓至少五分鐘。
         (四)動脈出血:以間接止血法處理,直接以指頭壓在出血處的近心端止血點,減少傷口血液流出
             量,最好與直接加壓止血法同時進行(大腿止血點:鼠蹊部中心,頭部止血點:頸側動脈,上臂
             止血點:上臂內側肱動脈)。
         (五)傷患大量出血且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止血法止血時,應使用止血帶止血法。止血帶要綁在傷口較
             近心臟部位,且要標明包紮時間。
         (六)鼻子出血時,應使患者半坐臥且頭稍向前,壓迫鼻子兩側止血,十分鐘後鬆開,若仍未止血應
             再壓十分鐘。
         (七)若四肢有斷裂情形,立即以清潔塑膠袋隔離斷肢,並用冰塊冷藏,與病人一同送醫縫合。
       五、觸電傷害:
         (一)先關閉電源,確定自已無感電之虞,用乾燥的木棒或繩索將觸電物撥離。
         (二)依一般急救原則,進行急救。
       六、骨折:
         (一)避免折斷的骨骼與鄰近關節再次移動。
         (二)以夾板固定傷肢,以擔架運送。
         (三)抬高固定的傷肢,以減少腫脹與不適。
         (四)送醫治療。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充分供應所屬人員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並定期保養、維護及更新安
       全衛生設施。
       一、個人防護具應正確佩戴使用,保持清潔並自我檢查,保持防護具之性能。
       二、從事搬運、處置或使用刺激性、腐蝕性、毒性物質時,要確實使用手套、圍裙、過腳安全鞋、防護
           眼鏡、防毒口罩及安全面罩等安全護具。
       三、接觸皮膚致傷害、感染或穿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虞時,應使用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
           靴及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四、暴露於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汽、粉塵或其他危害性物質作業場所,應確實使用安
           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及防護衣等。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二十八條 事故通報:
       一、發生職業災害,依照本校「緊急應變計畫」應對。
       二、依本校「災害緊急通報系統」程序,通報各相關單位。
       三、通報力求簡短、清楚,內容應包括:
         (一)通報人姓名及電話。
         (二)災害發生時間。
         (三)災害發生地點。
         (四)傷害媒介物。
         (五)傷害人數。
         (六)處置情形。
         (七)所需支援。
第二十九條 事故報告:
       一、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場所應於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
       二、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應即報告單位所屬學院轉陳校長,校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三、發生前款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
第三十條 適用場所教職員工生對於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一、新進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體格檢查。
       二、在職人員:未滿三十歲,每五年健康檢查一次;未滿三十歲以上四十五歲,每三年健康檢查一次;
           四十五歲以上,每二年健康檢查一次。
       三、特殊危害作業人員:每年健康檢查一次。
       前項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條 適用場所教職員工生應確實遵守本守則,對於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者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守則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守則經本校環安衛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
       檢查處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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