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天然藥物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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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9九十八學年度天然所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3號函公布
107.7.11 一O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十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107.7.19 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2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3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5%  
               2、研究計畫書佔15%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在學成績佔30% 
               2、面試成績佔60%
               3、研究計畫佔10%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
        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五、學士須附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
        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
        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 
        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