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天然藥物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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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9九十八學年度天然所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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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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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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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11 一O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十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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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7.19 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docx|107.7.19 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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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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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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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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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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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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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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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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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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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8月13日 (一) 09:12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6.29九十八學年度天然所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3號函公布
107.7.11 一O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十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107.7.19 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2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3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5%  
2、研究計畫書佔15%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在學成績佔30% 
2、面試成績佔60%
3、研究計畫佔10%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五、學士須附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