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取得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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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18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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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1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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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2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762號函公布.doc|97.05.2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76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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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醫院所有編制內職員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醫院所有編制內職員工。
第三條  職員工取得本人應具專業證照外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之獎勵方式如下列。
第三條  職員工取得本人應具專業證照外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之獎勵方式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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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符合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者,於院慶或全院季會中頒發獎狀乙紙並核發獎金新台幣五千元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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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符合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者,於院慶或全院季會中頒發獎狀乙紙並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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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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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金新台幣五千元整,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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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非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但與業務專業增進相關或符合院方政策鼓勵者,於院慶或全院季會中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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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非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但與業務專業增進相關或符合院方政策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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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獎狀乙紙並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千元整,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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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於院慶或全院季會中頒發獎狀乙紙並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千元整,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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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二款非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以政府機關或具公信力之專業學(協)會核發為據。核發機關或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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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二款非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以政府機關或具公信力之專業學(協)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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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進相關之認定由人力資源室認定。但有爭議時,應提請醫事行政主管會議討論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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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為據。核發機關或與業務增進相關之認定由人力資源室認定。但有爭議時,應提請醫事行政主管會議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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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議定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獎勵之次數,最高以三次為上限。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獎勵之次數,最高以三次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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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員工取得第二專長專業證照後,應以證照正本及影本送交人力資源室申請獎勵,正本經核驗後交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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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員工取得第二專長專業證照後,應以證照正本及影本送交人力資源室申請獎勵,正本經核驗後交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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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之獎勵自本辦法公布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以證書取得生效日認定之。
第六條  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之獎勵自本辦法公布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以證書取得生效日認定之。
第七條  人力資源室於彙整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相關申請資料後,簽請院方獎勵之。
第七條  人力資源室於彙整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相關申請資料後,簽請院方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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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依本辦法經獎勵者,若院方需其第二專長協助時,應予配合協助。
第九條  依本辦法經獎勵者,若院方需其第二專長協助時,應予配合協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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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6:44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2.18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97.03.11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21高醫港人字第09700076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職員工培養終生學習能力並取得第二專長專業證照,創造多元優勢職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醫院所有編制內職員工。
第三條  職員工取得本人應具專業證照外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之獎勵方式如下列。
     一、取得符合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者,於院慶或全院季會中頒發獎狀乙紙並核發
              獎金新台幣五千元整,以資鼓勵。
     二、取得非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但與業務專業增進相關或符合院方政策鼓勵
       者,於院慶或全院季會中頒發獎狀乙紙並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千元整,以資鼓勵。          
     前項第二款非本醫院核發專業證照津貼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以政府機關或具公信力之專業學(協)會核
     發為據。核發機關或與業務增進相關之認定由人力資源室認定。但有爭議時,應提請醫事行政主管會議討
     論議定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獎勵之次數,最高以三次為上限。
第五條  職員工取得第二專長專業證照後,應以證照正本及影本送交人力資源室申請獎勵,正本經核驗後交還本人
     。
第六條  第二專長專業證照之獎勵自本辦法公布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以證書取得生效日認定之。
第七條  人力資源室於彙整第二專長專業證照相關申請資料後,簽請院方獎勵之。
第八條  職員工取得第二專長專業證照後列入本醫院儲備人力資源資料庫中。
第九條  依本辦法經獎勵者,若院方需其第二專長協助時,應予配合協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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