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天災事變出勤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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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醫院各單位應於颱風來襲前加強防範措施,以維護院區安全及減低損失。
第五條  本醫院各單位應於颱風來襲前加強防範措施,以維護院區安全及減低損失。
第六條  全院員工正常出勤,當日輪休人員視為正常例假日。
第六條  全院員工正常出勤,當日輪休人員視為正常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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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因居住地受天災影響導致無法出勤者,授權單位主管決定是否給予該員停止上班,並通知人力資源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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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因居住地受天災影響導致無法出勤者,授權單位主管決定是否給予該員停止上班,並通知人力資源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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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基於獎勵颱風天仍堅守崗位之同仁,事後由院方評估本醫院受該次颱風影響程度,決定是日出勤者是否給予一日補休,惟非因主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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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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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醫療服務不間斷而調度銷假出勤者,原已排假者不予改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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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基於獎勵颱風天仍堅守崗位之同仁,事後由院方評估本醫院受該次颱風影響程度,決定是日出勤者是否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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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颱風天考慮員工上班安全性,原則上開放大小夜班具有本院停車證之上班同仁得停放本院地下室停車場。無本院停車證之同仁得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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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一日補休,惟非因主管為維持醫療服務不間斷而調度銷假出勤者,原已排假者不予改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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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第三停車場,其停車費用由本醫院支付,惟上限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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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颱風天考慮員工上班安全性,原則上開放大小夜班具有本院停車證之上班同仁得停放本院地下室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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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本院停車證之同仁得停放本院第三停車場,其停車費用由本醫院支付,惟上限為300元。
第十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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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4:58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4.15九十六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6.05高醫港人字第09700008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員工於天災事變期間出勤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醫院為24小時為需要醫療服務者提供急性醫療照護之單位,故天災事變期間仍維持正常營運。
第三條  考慮病人看診的權益,門診不關診,惟本醫院可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門診。
第四條  本醫院各單位應於颱風來襲前調度人力應變,以維持營運順暢。
第五條  本醫院各單位應於颱風來襲前加強防範措施,以維護院區安全及減低損失。
第六條  全院員工正常出勤,當日輪休人員視為正常例假日。
第七條  因居住地受天災影響導致無法出勤者,授權單位主管決定是否給予該員停止上班,並通知人力資源室備查
     。
第八條  基於獎勵颱風天仍堅守崗位之同仁,事後由院方評估本醫院受該次颱風影響程度,決定是日出勤者是否給
     予一日補休,惟非因主管為維持醫療服務不間斷而調度銷假出勤者,原已排假者不予改假。
第九條  颱風天考慮員工上班安全性,原則上開放大小夜班具有本院停車證之上班同仁得停放本院地下室停車場。
     無本院停車證之同仁得停放本院第三停車場,其停車費用由本醫院支付,惟上限為300元。
第十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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