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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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10.09小港醫院院務會議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通過
                                      96.10.31高醫港人字第09600016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職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得準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惟至嘉義縣市、台南縣市、
              屏東地區出差者,膳雜費以五折核支,高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二)住宿費: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
                    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
  之統一
                發票(附設醫院統一編號76215451、小港醫院統一編號19901091)或收據核支,但
                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
                    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
                    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若本醫
                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
                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
                   公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
                   修、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
                  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
                  。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300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搭台鐵出差者: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
                  算。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
              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1.生活補助費: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
                」之五成核支,且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經指派出國考察、出席會議、觀摩者其生
                活補助費依前述標準全額支付。
              2.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
                  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3)院長、副院長得搭乘商務艙。
              (4)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
                 元為上限。
             3.註冊費:憑正式收據全額支付,進修性質者不得申請。
          (二)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悉依下列標準支
              給。
            1.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不分職級,每月補助1,200美元,並依實際出差
              日數核支。
            2.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
                付收據。
             (2)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
                為上限。
           3.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月以
             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
         受本標準之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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