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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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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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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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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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9.10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39號函公布.doc|97.09.10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3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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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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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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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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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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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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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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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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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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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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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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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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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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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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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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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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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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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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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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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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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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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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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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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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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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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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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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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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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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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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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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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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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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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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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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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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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假日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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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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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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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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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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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假日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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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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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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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在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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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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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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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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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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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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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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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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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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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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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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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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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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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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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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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4月3日 (二) 14:04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9.10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39號函公布

一、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二、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三、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 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
             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 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四、	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 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 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五、	補助規定:
        (一) 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 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六、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 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
             日數核支。
        (二) 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七、	公假日數規定:
        (一) 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二) 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八、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九、	在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十、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
        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
        助。
十一、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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