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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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A5%AB%A5%DF%A4p%B4%E4%C2%E5%B0%7C%28%A9e%B0U%B0%5D%B9%CE%AAk%A4H%A8p%A5%DF%B0%AA%B6%AF%C2%E5%BE%C7%A4j%BE%C7%B8g%C0%E7%29%B0%EA%BB%DA%B7%7C%C4%B3%B9%EA%ACI%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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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A5%AB%A5%DF%A4%70%B4%E4%C2%E5%B0%7C(%A9%65%B0%55%B0%5D%B9%CE%AA%6B%A4%48%A8%70%A5%DF%B0%AA%B6%AF%C2%E5%BE%C7%A4%6A%BE%C7%B8%67%C0%E7)%B0%EA%BB%DA%B7%7C%C4%B3%B9%EA%AC%49%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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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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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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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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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9.10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
           、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二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第三條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
               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第四條	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
               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第五條	補助規定: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
               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第六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
               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第七條	公假日數規定: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
               日。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第八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
           予補助。
第九條	在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
           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第十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
           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
           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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