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職員工社團管理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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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職員工社團管理暨補助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A5%AB%A5%DF%A4%70%B4%E4%C2%E5%B0%7C%C2%BE%AD%FB%A4%75%AA%C0%B9%CE%BA%DE%B2%7A%BA%5B%B8%C9%A7%55%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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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27醫事行政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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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12院務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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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0960000331.doc|96.03.05高醫港人字第096000033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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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透過社團運作,鼓勵同仁積極參與,達到身心健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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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透過社團運作,鼓勵同仁積極參與,達到身心健康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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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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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申請新社團成立,其經營內容不得與現有社團性質相近,並應備妥下列文件向人力資源室提出申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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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申請新社團成立,其經營內容不得與現有社團性質相近,並應備妥下列文件向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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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方審核通過後,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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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室提出申請,經院方審核通過後,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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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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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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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正式員工十人以上之連署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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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醫院正式員工十人以上之連署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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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團組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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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團組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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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團全年活動計畫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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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團全年活動計畫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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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經費收支計畫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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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經費收支計畫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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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社團每年至少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一次,討論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收支運用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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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社團每年至少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一次,討論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收支運用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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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會會議紀錄應送人力資源室轉請院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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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會會議紀錄應送人力資源室轉請院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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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社團應設無給職社長及總幹事各一人,於社員大會中推選之,負責綜理該社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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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社團應設無給職社長及總幹事各一人,於社員大會中推選之,負責綜理該社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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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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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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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院方每年得依社團性質及社團運作績效等酌予補助年度經費新台幣參仟元至壹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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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院方每年得依社團性質及社團運作績效等酌予補助年度經費新台幣參仟元至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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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社團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活動支出收據向院方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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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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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新舊任社長或總幹事交接時,需盤點財產、經費移交及向社員大會報告,並將相關資料送人力資源室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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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社團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活動支出收據向院方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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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院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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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新舊任社長或總幹事交接時,需盤點財產、經費移交及向社員大會報告,並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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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各社團如有違反本辦法或院方規定或其他有損院方形象情節者,經院方糾正無效後,院方除得停止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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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送人力資源室報請院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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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補助外,並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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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各社團如有違反本辦法或院方規定或其他有損院方形象情節者,經院方糾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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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社團成員以本醫院名稱參與公開比賽獲獎,得向院方申請如附表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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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院方除得停止其經費補助外,並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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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賽規模   冠軍         亞軍         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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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社團成員以本醫院名稱參與公開比賽獲獎,得向院方申請如附表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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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比賽   NT$ 5,000 /人 NT$ 3,000/人 NT$ 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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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賽規模   冠軍         亞軍         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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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省及競賽 NT$ 3,000/人 NT$ 2,000 /人 NT$ 1,0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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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比賽   NT$ 5,000 /人 NT$ 3,000/人 NT$ 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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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級競賽 NT$ 2,000/人 NT$ 1,000/人 NT$ 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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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省及競賽 NT$ 3,000/人 NT$ 2,000 /人 NT$ 1,0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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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值得獎勵事項 請社團社長送建議獎勵簽呈呈院方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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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級競賽 NT$ 2,000/人 NT$ 1,000/人 NT$ 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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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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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值得獎勵事項 請社團社長送建議獎勵簽呈呈院方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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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本辦法經本醫院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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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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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50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1.27醫事行政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會議通
95.12.12院務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會議通過
96.03.05高醫港人字第0960000331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透過社團運作,鼓勵同仁積極參與,達到身心健康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新社團成立,其經營內容不得與現有社團性質相近,並應備妥下列文件向人力資源室提出申請,經
            院方審核通過後,始得成立。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一份。
      二、本醫院正式員工十人以上之連署名冊。
      三、社團組織章程草案。
      四、社團全年活動計畫書乙份。
      五、經費收支計畫書乙份。
第 三 條  社團每年至少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一次,討論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收支運用情況等。
      大會會議紀錄應送人力資源室轉請院方備查。
第 四 條  社團應設無給職社長及總幹事各一人,於社員大會中推選之,負責綜理該社團一切
      事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院方每年得依社團性質及社團運作績效等酌予補助年度經費新台幣參仟元至壹萬元整。
第 六 條  社團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活動支出收據向院方申請核銷。 
第 七 條  新舊任社長或總幹事交接時,需盤點財產、經費移交及向社員大會報告,並將相關資料送人力資源室報
            請院方備查。 
第 八 條  各社團如有違反本辦法或院方規定或其他有損院方形象情節者,經院方糾正無效後,院方除得停止其經
            費補助外,並得命其解散。 
第 九 條  社團成員以本醫院名稱參與公開比賽獲獎,得向院方申請如附表之獎勵金。
      比賽規模   	冠軍 	         亞軍 	         季軍 
      國際比賽   	NT$ 5,000 /人	NT$ 3,000/人	NT$ 2,000/人
      國/省及競賽 	NT$ 3,000/人	NT$ 2,000 /人	NT$ 1,000 /人
      縣市級競賽 	NT$ 2,000/人	NT$ 1,000/人	NT$ 500/人
      其他值得獎勵事項	請社團社長送建議獎勵簽呈呈院方審核。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