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史暨醫學人文館典藏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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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5 第1次典委會會議通過
108.03.07 高醫史料館字第108110074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館為辦理典藏品管理、保存及維護等事宜,特訂定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典藏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館因管理典藏品業務需要,特設典藏品委員會(以下簡稱典委會),負責審議本館典藏品相關事宜。典委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典藏品者,係指符合本館蒐藏政策,經本館典委會審議通過後入藏,供本館典藏、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用途之文物。
第4條  本館典藏品之蒐藏原則如下:
     一、性質符合本館蒐藏政策之規定。
     二、來源明確、產權清楚或取得過程符合國家現行法令規定。
     三、入藏本館後之使用或處置不得具有特殊限制條件。
第5條  本館典藏品之取得來源包括:
     一、轉移:指物件所有權由公/私立機構或本校其他單位無償讓與本館,或承接自本館前身高雄醫學大學校史館之典藏品。
     二、捐贈:由擁有所有權之公/私立機構或個人簽署「典藏品捐贈同意書」,無償贈與本館之典藏品。
     三、採集:館方人員依本館蒐藏範圍蒐集而得之典藏品。
     四、購買:指本館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採購之典藏品。
     五、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第6條  凡擬入藏本館之文物,需依文物性質填具本館「文物入藏申請表」,經典委會審議通過,並完成所有權轉移程序後,始得辦理典藏品入藏作業。
第7條  本館入藏之文物經點交查核後,應辦理典藏品登錄作業。相關作業內容依本館「典藏品登錄作業要點」辦理。
第8條  本館典藏品經典委員審議核定後得辦理註銷,註銷條件與處置程序依本館「典藏品註銷與處置作業要點」辦理。
第9條  本館典藏品因辦理展覽、研究及教學之用途,得提供外借使用,惟極其珍貴或容易受損之典藏品以不出借為原則。  
第10條 本館典藏品之借用,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用單位須於借出起始日前二個月來函敘明借用目的、時間、地點、文物名稱與數量、陳列方式、安全措施、運送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來函公文經核准借出者,須與本館協議簽署「典藏品借展契約書」(一式兩份),同意書中所列雙方權利義務及損害賠償事項後,始得借出。
     三、借用單位應對借出品辦理保險,條款中對於保險標的物之運送需規範為「牆至牆(wall to wall)」,並以本館為唯一之保險受益人或為被保險人,投保完竣後應提交保單乙份予本館收執。
     四、借出品之出庫與歸還均需由本館與借出單位進行點交,確認數量及狀況皆無誤後,方才完成出庫與歸還。
第11條 本館典藏品借用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如有延長必要應於歸還期限前一個月來函申請,至多得酌予延長四個月。惟有特殊事由者,經行政程序核定,得不受四個月期限之限制。
第12條 本館典藏品於借用期間內,如有違反借用目的或危及典藏品安全之虞,本館得立即通知並取回借出之典藏品。
第13條 本館代為管理之託管品,得暫時存放於館內。託管品之管理維護作業依本館「託管品管理要點」辦理。
第14條 本館典藏之數位圖像資料,僅供個人或機關團體於非營利用途借用。
第15條 欲借用本館數位圖像資料者,應填具「高雄醫學大學照片借用申請表」,經行政程序核定後始得索取借用。
第16條 本館數位圖像資料之借用僅限該次申請事由載明內容。使用目的完成後,借用者應立即將所借用之數位圖像資料刪除。
第17條 經同意借用之數位圖像資料,公開使用時應標註「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提供」字樣。
第18條 本辦法相關附件如下,各附件必要時得隨時修正。
     一、「典藏品捐贈同意書」
     二、「文物入藏申請表」
     三、「典藏品借展契約書」
     四、「高雄醫學大學照片借用申請表」
第19條 本辦法經本館典藏品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