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史暨醫學人文館典藏品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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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典藏品相關事項之審議,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典藏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館典藏品管理辦法及相關作業要點之修訂。
    二、本館典藏品入藏及註銷之審議。
    三、其他與本館典藏品管理維護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委員七名,由館長推薦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並由校長遴聘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4條 本委員會視本館典藏品管理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出、列席得依本校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