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書院學習助理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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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6 高醫書院107學年度第6次總副導師會議通過
108.03.25 107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8.04.19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10號函公布
第一章 目的
第1條 為建立制度化考核規定,使學習助理有明確規範可茲依循,藉以完善書院事務並提升行政工作執行效率,特訂定高醫書院學習助理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
第2條 學習助理應遵守下列各款之工作職責:
    一、主動積極完成總院所交辦之有關書院各項行政業務。
    二、參加總院所辦理之各項培訓課程、研習活動及有關提升助理職能之相關課程。
    三、協助書院導師綜理各該書院之行政事項、活動辦理、導師生聯繫事宜及其他書院導師交辦有關書院之行政業務。

第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3條 學習助理之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召開總副導師會議為之。
第4條 考核之方式,由該學習助理所隸屬之書院導師、書院總導師及總院依據考核表分別評分。評分後,送交總副導師會議覆核。
    考核評分所佔比例分別為:
    一、書院導師:百分之三十。
    二、書院總導師:百分之三十。
    三、總院:百分之四十。
第5條 學習助理之學期考核按其成績可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三考核等第評定之。
    一、優等:八十五分以上。
    二、甲等:七十五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者。
    三、乙等:不滿七十五分者。
第6條 考核之結果,得作為次一學期選任依據,分為以下方式辦理:
    一、經評定為優等者,次一學期得優先選任。
    二、經評定為甲等者,取得次一學期之優先選任資格。
    三、經評定為乙等者,次一學期得不予選任。
    考核評定為優等之前五名者,頒給獎狀乙只,並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7條 學習助理如有違法失職或不當行為或嚴重損及書院、學校之聲譽者,得立即停止參與各項工作,並評估其是否適任。
第8條 學習助理有前條之情事,經書院導師或利害關係人書面向總院提出申請調查;或總院本於職權發現者,經總副導師會議決議其是否適任後,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總副導師會議開會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陳述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其到場陳述敘明。

第四章 申訴
第9條 學習助理不服不適任之決定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10條 本辦法有關學生獎懲未明訂之事項,適用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11條 本辦法經書院總副導師會議及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