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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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4 105年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發展及充實學校財源,本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盈餘撥充學校之基金,設置高醫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專戶儲存,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依規定每學年辦理決算,其決算若有盈餘,除保留各該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未來發展資金之用外,應依相關規定將其盈餘提撥本基金專戶儲存。
第三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改善師資及充實設備。
二、特定校務發展事項。     
三、重大工程及房屋建築。
四、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投資。
五、其他重大校務發展相關支出。
第四條	為使本基金妥善規劃及管理,以配合發展重大資金之需求,由本校管理發展委員會規劃及管理本基金,經該委員會審議後依相關程序辦理及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私立學校法、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