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學生競賽與專業證照獎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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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綜理全校教務事務,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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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鼓勵學生參與各項競賽與專業證照,激發學習興趣與動機、提升學習成效、促進多元學習與增進專業技能與實務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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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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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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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議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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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當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各構面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各級學生競賽或鼓勵學生參與專業證照考試,獎勵表現優異之本校在學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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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議本校教務方針及計畫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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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獎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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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與本校教務相關(含成績、註冊、學籍等)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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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競賽獎勵金:各級獎勵金標準如下,凡結合正式課程舉辦之學生競賽不予補助。各級學生競賽之總得獎人數不得超過參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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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務規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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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級競賽:個人最高獎金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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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教務相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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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競賽:個人最高獎金以六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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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議由教務長、圖書資訊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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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級競賽:個人最高獎金以四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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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有關單位主管、學生事務處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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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競賽:以團體為單位之競賽,採專案方式審查獎勵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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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代表二人等組成之,教務處各組(中心)組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為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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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業證照補助費:本校每一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報考所屬學院建議之各項專業證照或檢定考試(不含語文類檢定考試),應檢附收據正本或相關表件申請專業證照報名費補助,每項證照以補助一次為限。報名費補助以二千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支領本校其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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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議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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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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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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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競賽獎勵金:執行單位辦理之學生競賽應訂定競賽實施原則,明定競賽宗旨、競賽內容、獎勵辦法及評分標準與獲獎學生之義務等相關規定,由高教深耕計畫執行總辦公室組成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學生競賽與專業證照獎補助審核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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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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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業證照補助費:執行單位應訂定學生參與專業證照考試補助實施原則,明定專業證照認列範圍、補助支給規定或標準與獲補助學生之義務等相關規定,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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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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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施行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本校各級競賽已經簽呈專案核准者,得準用本辦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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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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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支應,且應依教育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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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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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9月1日 (五) 09:27所做的修訂版本

112.07.26 11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8.10 11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8.30 高醫教字第1121102859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鼓勵學生參與各項競賽與專業證照,激發學習興趣與動機、提升學習成效、促進多元學習與增進專業技能與實務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申請對象:
本校當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各構面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各級學生競賽或鼓勵學生參與專業證照考試,獎勵表現優異之本校在學學生者。
第3條	獎補助標準:
一、	競賽獎勵金:各級獎勵金標準如下,凡結合正式課程舉辦之學生競賽不予補助。各級學生競賽之總得獎人數不得超過參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一)	校級競賽:個人最高獎金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為限。
(二)	院級競賽:個人最高獎金以六千元為限。
(三)	系級競賽:個人最高獎金以四千元為限。
(四)	團體競賽:以團體為單位之競賽,採專案方式審查獎勵金額度。
二、	專業證照補助費:本校每一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報考所屬學院建議之各項專業證照或檢定考試(不含語文類檢定考試),應檢附收據正本或相關表件申請專業證照報名費補助,每項證照以補助一次為限。報名費補助以二千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支領本校其他補助。
第4條	審核程序:
一、	競賽獎勵金:執行單位辦理之學生競賽應訂定競賽實施原則,明定競賽宗旨、競賽內容、獎勵辦法及評分標準與獲獎學生之義務等相關規定,由高教深耕計畫執行總辦公室組成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學生競賽與專業證照獎補助審核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專業證照補助費:執行單位應訂定學生參與專業證照考試補助實施原則,明定專業證照認列範圍、補助支給規定或標準與獲補助學生之義務等相關規定,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5條	本辦法施行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本校各級競賽已經簽呈專案核准者,得準用本辦法提出申請。
第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支應,且應依教育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