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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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高教深耕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
     校內委員由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產學長及主任秘書;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高教深耕執行
     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及會議建議事項之推動;置副總幹事一人,由高教深耕執行委員會副執行秘書一人兼任之,協助
     總幹事推動相關業務。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高教深耕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一人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