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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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規劃暨執行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高教深耕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7至23人,
     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學生會推選
     學生代表2人及職員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必要時,得聘請具有特定專長之教師、專家學者1至3人擔任。委員經校長擇定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推動計畫各面向執行策略。
     二、追蹤管考各面向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
     三、提供計畫發展與聯結中長程校務發展重要決策之參考資料及建議。
     四、陳報教育部計畫申請書及結案報告書之審議。
     五、處理其他與高教深耕計畫之相關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為業務運作需要,設行政管理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規劃、推動與綜理高教深耕計畫各面向相關業務。置執行秘書
     一人,由教授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職員兼任,協助執行長推動整體計畫業務,另置小組長二人,一人主負責行政庶務,另一人主負責績效
     研考,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聘兼之。另置行政及計畫助理若干名,共同綜理及支援高教深耕計畫各面向相關業務,包括聘任計畫專職人員與分工、
     管控與核銷計畫經費、建置與管理高教深耕辦公室網頁,以及與高教深耕計畫之相關其他工作事項。
第5條  本委員會為推動計畫,設教學創新、學校特色、高教公共性、社會責任及研究中心共五組,各置副執行長一人,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由業務屬性
     相關主管兼任。
     社會責任組業務內容包含大學社會責任(USR)計畫。
第6條  本委員會每月應由執行長召開工作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執行長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執行長一人召開之。每半年應由主任委員
     召開績效考核會議一次,依參與計畫教職員績效核予獎勵措施。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