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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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深耕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移動到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法規名稱)

在2018年9月5日 (三) 17:1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規劃暨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7至20人,
	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具有特定專長之教師、專家學者1至3人擔任。委員經校長擇定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推動計畫各面向執行策略。
	二、追蹤管考各面向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
	三、提供計畫發展與聯結中長程校務發展重要決策之參考資料及建議。
	四、陳報教育部計畫申請書及結案報告書之審議。
	五、研議其他與高教深耕計畫之相關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季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工作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召開之。每半年應由
	主任委員召開績效考核會議一次,依參與計畫教職員績效核予獎勵措施。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