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聘任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0600.doc|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21100600.doc|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
::::::::[[媒體:20161123顧問聘任要點.docx|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顧問聘任要點_1070704公告版.docx|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pre>
-
本辦法於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更名為「顧問聘任要點」
+
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校顧問之類別如下:
 +
  (一)校務顧問。
 +
  (二)院務顧問。
 +
  (三)法律顧問。
 +
  (四)管理顧問。
 +
  (五)資訊顧問。
 +
  (六)產學顧問。
 +
  (七)其他專業顧問(學校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及非屬上開類別顧問之工作)。
 +
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
  (一)校務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
   2.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
   3.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
   4.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
  (二)其餘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具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資格者。
 +
   2.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
   3.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
四、本校校務顧問之聘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其餘顧問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聘之。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
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
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pre>

在2018年7月4日 (三) 09:5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顧問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顧問。
  (二)院務顧問。
  (三)法律顧問。
  (四)管理顧問。
  (五)資訊顧問。
  (六)產學顧問。
  (七)其他專業顧問(學校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及非屬上開類別顧問之工作)。
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一)校務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2.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3.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4.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二)其餘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資格者。
   2.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3.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四、本校校務顧問之聘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其餘顧問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聘之。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