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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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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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600.doc|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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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600.doc|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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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20161123顧問聘任要點.docx|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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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顧問聘任要點_1070704公告版.docx|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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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校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校務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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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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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校務顧問聘任資格如下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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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顧問之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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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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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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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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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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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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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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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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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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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務顧問之聘任,由各界推薦,經校長核定後,一年一聘,屆滿得連任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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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資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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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務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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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產學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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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校務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相關規定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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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專業顧問(學校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及非屬上開類別顧問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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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校務顧問之就醫優待比照本校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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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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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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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務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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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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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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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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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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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餘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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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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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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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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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校務顧問之聘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其餘顧問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聘之。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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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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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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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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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4日 (三) 09:5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顧問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顧問。
  (二)院務顧問。
  (三)法律顧問。
  (四)管理顧問。
  (五)資訊顧問。
  (六)產學顧問。
  (七)其他專業顧問(學校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及非屬上開類別顧問之工作)。
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一)校務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2.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3.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4.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二)其餘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資格者。
   2.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3.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四、本校校務顧問之聘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其餘顧問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聘之。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