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編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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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7 10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之預算編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校年度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一切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入預算。
三、 本校之會計年度與學年度一致,於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終了,以年度開始日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四、 本校年度收支預算,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訂之表式及收支預算科目編製。
五、 預算編列應以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為依據,各單位應依年度工作計畫、業務推動或法令規定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凡重要且
   必須執行之計畫或工作應優先納入編列預算,以免因漏列或排序過低,致無法列入預算執行計畫。各單位未編列預算或編列之預算
   使用完畢者不得動支經費或追加預算,請各單位於預算額度內調配勻支。
六、 本校預算編列分為基本預算、特殊預算及統籌預算三大類:
   (一)基本預算:為維持各單位例行性業務所需之預算。教學單位依上學年度決算數為參考及「本校教學單位教學儀器設備費分配原則」
      所列公式計算各學院比例作為預算分配基礎,再由各學院分配至學系(所)。行政單位則依單位職員人數、單位組別數及教師人數
     (學生人數)按公式計算基本預算額度。
   (二)特殊預算:依各單位承辦業務或執行計畫之特殊性編列預算,因其性質具特殊專屬性,由所屬單位編列預算,其他單位不得再編列
      該預算,例如主管共識營費、訴訟律師費、員工教育訓練費等。
   (三)統籌預算:各單位發生之經費有全校性支出之性質者,由權責單位統籌編列預算,其他單位不得再編列該預算,例如全校水電費、
      建物維護費、人事費等。
七、 預算編製原則上採線上作業,請於線上作業完成後,列印相關報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後,再依序陳送。
八、 各單位編列之預算經相關功能委員會審議後送會計室彙整,並由預算委員會審議各單位之預算,包括業務或計畫優先順序、預算合理性
   及考量預算額度等,以調整各單位預算編列金額,經預算委員會審議調整後之預算由會計室整理彙編年度預算案,提交校務會議審議,
   呈請董事會審核,於每年七月底前報請教育部備查。
九、 本校附屬機構暨相關事業預算編審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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