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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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12高醫會字第0971101088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09高醫會字第1021103040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及落實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    
    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審議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圖書博物、儀器設備及電腦軟體等之購置。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六)審議其他相關年度預算事宜。 
三、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
    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重點辦理。
四、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整合型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
    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委員若因主管職務異動,其委員之
    任期由接任之主管續任之。
五、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
    初審。
六、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主任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七、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
    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
    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議之。
十、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一、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