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講座學者(Junior Chair Scholar)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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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3月20日 (三) 14:1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10 107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4 107學年度第18屆第36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3.18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082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積極延攬國內外傑出青年學者來校服務,及獎勵本校青年優秀學者以提昇國際學術競爭力,特設置本辦法。
第2條 申請資格:
    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副教授以下之專任教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獲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或中研院年輕學者獎或相當於前述之國內外重要獎項(台灣女科學家新秀獎、年輕學者創新獎、李天德青年醫藥科技獎等)。
    二、具教學或研究國際競爭力或領導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
第3條 申請文件:
    符合資格之教師,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個人資歷、重要研究成果(計畫、論文、專利、技轉及獎項)及其他學術服務成果相關之證明。
第4條 審查小組:
    青年講座學者由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研發處推薦兩位(含)以上校外委員審查,並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青年講座學者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負責推薦案及獎勵金之審議,並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青年講座學者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次至多三年;續聘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第2條所使用之獲獎資格不得重複使用。
第5條 獎勵內容:
    一、本獎勵之全銜前得冠予捐助者芳名,金額依募款情形彈性調整,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每人以連續核給三年為上限。
    二、獲得獎助之教師,獎助期間需配合本校提供教學或研究成果報告以向捐款校友徵信。
    三、獲獎人如有離職、留職停薪、轉任借調至其他單位、違反重大過失遭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懲處或不予聘任等情事,將停止或撤銷獎助金之發給。
第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募款經費或其他經費支應。
第7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