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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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100.05.03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100.07.14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9號函備查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7條
100.08.12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100.09.14 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101.10.0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19 高醫教字第1011103151號函公布
102.02.26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3號函備查第2條
102.03.15 高醫教字第1021100746號函公布
106.05.22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106958號函備查第6條、第10條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62號函公布
108.07.0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94595號函備查第2條、第4條、第7條
108.07.25 高醫教字第1081102587號函公布
108.10.25 一O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1.20 高醫教字第1081103983號函公布
109.02.05 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2.24 高醫教字第1091100405號函公布
109.06.1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082420號函備查第第4條、第17條
109.06.30 高醫教字第1091101928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
        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業期限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
        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總修業時間係指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同級」學位之修業期限,如為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跨級」學位,
        其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之修業期限仍應分別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依第二項規定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3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4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英文或兩校官方語言(大陸地區為正、簡體中文)版本之「合作辦理
        雙聯學制協議書」並檢附具正體中文對照之雙聯學制協議書申請表,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
        核定後,並經雙方簽署,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
        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5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
        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第6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依招生簡章辦理,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俾便辦理甄審入學
        事項: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7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
        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8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
        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9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
        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備查。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資料,報部備查。
第10條	經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12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13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
        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
        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14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15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