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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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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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doc|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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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6月22日 (三) 11:16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
     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
     業期限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
     理雙聯學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
     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
     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
     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
     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寄
     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受理,並就申請資
     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
     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
     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 
     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備查。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檢送前項資料,報部備查。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
     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
     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
     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完成學業,且
     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
     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
     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
     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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