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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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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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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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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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論文之口試委員相關補助以兩校個別指導教授各一名,補助天數三天為限,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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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赴雙聯學校進行該生之口試,依本校「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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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聯學校之指導教授赴本校進行口試,則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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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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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
         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
         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

在2018年10月3日 (三) 09:54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8.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100.05.03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100.07.14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9號函備查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7條
100.08.12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100.09.14 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101.10.0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19 高醫教字第1011103151號函公布
102.02.26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3號函備查第2條
102.03.15 高醫教字第1021100746號函公布
106.05.22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106958號函備查第6條、第10條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
        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
        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業期限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
        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二十四個月。
        前項總修業時間係指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同級」學位之修業期限,
        如為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跨級」學位,其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之修
        業期限仍應分別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
        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依第二項規定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
        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包含中、
        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
        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
        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
        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
        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
        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
        備查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依招生簡章辦理,彙整申請
        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
        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
        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
        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
        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
         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備查。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資料,報部備查。
第十條	經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
        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
        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
        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
        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
        區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
        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
        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
        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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