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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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28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
          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學院院長就該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
          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召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組)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
          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院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教評會
          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本準則設置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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