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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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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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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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doc|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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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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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101.doc|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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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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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706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doc|105.07.06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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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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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字第1081100171號函.docx|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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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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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808.docx|108.05.27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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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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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610.docx|108.10.22 高醫人字第108110361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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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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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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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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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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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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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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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所屬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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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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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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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
            其餘遴選委員由該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院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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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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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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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該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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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TSSCI/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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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該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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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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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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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由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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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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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應擔任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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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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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職務者,亦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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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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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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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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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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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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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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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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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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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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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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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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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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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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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辦理,先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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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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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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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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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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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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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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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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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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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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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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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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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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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設立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得經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再依前項程序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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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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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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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
第8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有明顯不合或
 +
        顯有不當時,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依法令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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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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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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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0月14日 (三) 10:21的目前修訂版本

88.12.09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88.12.17 (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9.03.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8 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100.03.1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 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1號函公布
102.04.11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11號函公布
105.07.06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1號函公布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27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8號函公布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0.22 高醫人字第1081103610號函公布
109.09.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10.08 高醫人字第109110324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所屬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其餘遴選委員由該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院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
            若干人。
        三、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TSSCI/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
            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由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應擔任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
        之職務者,亦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3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4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6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辦理,先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7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8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有明顯不合或
        顯有不當時,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依法令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9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