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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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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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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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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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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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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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doc|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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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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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doc|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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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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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101.doc|100.03.28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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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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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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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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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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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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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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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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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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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各學院自行訂定遴選委員產生方式。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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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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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時得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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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院長就該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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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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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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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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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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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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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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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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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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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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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組)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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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組)教師評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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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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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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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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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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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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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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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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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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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院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申請人對院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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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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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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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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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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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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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本準則設置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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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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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3:54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28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
           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學院院長就該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
           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召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組)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
           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院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教評會
           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本準則設置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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