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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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B0%AA%C2%E5%C2%E5%B0T%BDs%BF%E8%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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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B0%AA%C2%E5%C2%E5%B0%54%BD%73%BF%E8%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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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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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5號公布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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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重大決議事項,得由社長轉呈發行人核定。
         有重大決議事項,得由社長轉呈發行人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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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5號公布

第一條  	為宣導本醫院教學、研究、醫療服務之宗旨,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高
         醫醫訊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醫院院務發展、醫療活動、人事動態、重大新聞之報導。
         二、本醫院教學、研究、醫療成效之報導。
         三、民眾醫學教育之推廣暨醫學新知之介紹。
         四、醫院與病患間意見溝通之媒體。
         五、醫院內各科間醫務之傳播與溝通。
         六、民眾正確就醫觀念之介紹。
         七、通俗醫學書刊之發行。
         八、交辦事項之推展與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發行人一人,由本醫院院長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執行編輯若干人,負責編輯、發行、會務等事宜。
         前項委員、執行編輯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職員工選聘,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之職掌如下:
         一、召開會議。
         二、負責文稿之總編審。
         三、負責編輯業務之推展。
         四、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監督、執行。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編輯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刊物報導主題之討論事項。
         三、刊物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社務發展之建議事項。
         五、其它由發行人、召集人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執行編輯之職掌如下:
         一、擔任執行編輯業務。
         二、負責邀稿之排訂、分發、催稿。
         三、負責印刷業務之聯繫。
         四、負責文稿稿費之核發。
         五、擔任編輯委員會記錄。
         六、本委員會決議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七、刊物寄發業務之執行。
         八、刊物增閱名單之蒐集、建檔、地址異動、資料處理。
         九、讀者函件之處理、函覆。
         十、刊物發行經費之申請。
         十一、執行交辦之事項。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審議、編輯、發
         行等有關事項。
         前項會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表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贊成為通過,凡
         有重大決議事項,得由社長轉呈發行人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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