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非醫師人員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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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非醫師人員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4.01.19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7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鼓勵本醫院非醫師人員進行學術研究,推動醫療照護與管理相關研究發展,提升研
        究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本醫院院長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之。
第三條 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須為本醫院現職之非醫師人員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
            人。
        二、協同主持人:須具校內、外教師資格且曾於最近二年內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
            機構補助研究計畫人員,負責指導計畫之執行。
        三、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且計畫期間以一年為限。協同主持人
            以指導二題為限。
第四條 專題研究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臨床醫學研
            究部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資料表。
	(三)需附協同主持人最近二年執行之校外機構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
        二、研究經費之編列依專題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可編列消耗性器材、藥
            品費及臨時工資,但不含儀器設備費、專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
        三、研究計畫之審核:
          (一)專題研究計畫經本委員會研議後,分送院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審查(初審二
                位、複審一位)。
          (二)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重要性與創新
                性、研究內容與方法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
                性。
          (三)研究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究成
                果書面報告乙式三份。
        未能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全數追回研究經費。
        凡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始允完成離
        職手續。
        四、研究經費之補助、使用及核報:
          (一)每一計畫補助經費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
                合本醫院會計年度使用,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核銷完畢。
          (二)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由醫院全數收回,不得異
                議,惟有特殊原因並經簽奉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獲得本醫院補助之非醫師人員,需於結案後二年內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相關之原著論
        文於醫院指定期刊、國科會優良期刊、SCI、SSCI或EI雜誌,方能繼續申請新研究計畫
        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
第七條 同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向本醫院、本校或小港醫院再申請補助,否則
        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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