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6行: 第6行: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醫院之設備及器材,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醫院之設備及器材,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辦法。
     會),並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醫院新增醫療器材、設備汰舊換新之年度預算項目審核。
     一、關於本醫院新增醫療器材、設備汰舊換新之年度預算項目審核。
     二、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維護評估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維護評估建議事項。
第14行: 第14行:
     六、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安全維護、意外防患、風險轉移之評估、研究、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安全維護、意外防患、風險轉移之評估、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研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研議事項。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審理會務,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二人承辦會務。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審理會務,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二人承辦會務。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之,但每學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之,但每學年不得少於兩次。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36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7號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醫院之設備及器材,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醫院新增醫療器材、設備汰舊換新之年度預算項目審核。
     二、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維護評估建議事項。
     三、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成本效益評估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更換、報廢、處分之評估事項。
     五、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能源、耗用資源、成本控制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安全維護、意外防患、風險轉移之評估、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研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審理會務,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二人承辦會務。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之,但每學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