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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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推動本醫院醫學及相關之教育及研究,並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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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推動本醫院醫學及相關之教育及研究,並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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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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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得下設各組,以推動各類醫學教育訓練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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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得下設各組,以推動各類醫學教育訓練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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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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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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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護理人員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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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院醫師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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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實習醫師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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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實習醫學生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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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實證醫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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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專題研究計畫審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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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臨床技能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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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教師培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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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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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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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各級人員之醫學教育訓練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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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各級人員之醫學教育訓練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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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醫療科系相關學生至本醫院實習(見習) 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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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醫療科系相關學生至本醫院實習(見習) 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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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職員工國內外進修訓練計劃暨評核進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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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職員工國內外進修訓練計劃暨評核進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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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訂各項人員進修、訓練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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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各類院內醫學相關之研究計畫與查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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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各類院內醫學相關之研究計畫與查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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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選拔優秀醫療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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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院方交辦之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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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院方交辦之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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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七人,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協助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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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七人,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協助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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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本醫院副院長擔任(專任且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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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本醫院副院長擔任(專任且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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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委員及幹事均由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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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委員及幹事均由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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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召開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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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召開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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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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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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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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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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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5:35所做的修訂版本

案經97.01.29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6號函公布
97.07.16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8.28高醫附行字第09700028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推動本醫院醫學及相關之教育及研究,並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得下設各組,以推動各類醫學教育訓練事務:
     一、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組
     二、護理人員教育訓練組
     三、行政人員教育訓練組
     四、住院醫師教育訓練組
     五、實習醫師教育訓練組
     六、實習醫學生教育訓練組
     七、實證醫學組
     八、專題研究計畫審查組
     九、臨床技能組
     十、教師培育組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級人員之醫學教育訓練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二、審議醫療科系相關學生至本醫院實習(見習) 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三、審議職員工國內外進修訓練計劃暨評核進修成效。
     四、研訂各項人員進修、訓練之相關法規。
     五、審議各類院內醫學相關之研究計畫與查核執行成果。
     六、選拔優秀醫療相關人員。
     七、其他院方交辦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七人,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協助綜理會務。
     本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本醫院副院長擔任(專任且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資格者)。
     召集人、委員及幹事均由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召開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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